校教[2008]18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教育部“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进一步推动我校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我校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遵循的原则是:“学校主导、专家引导、学生主体、注重实践、突出创新、贵在实效”。参与“创新性实验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的兴趣。学生在兴趣驱动下,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项目。要注重创新性实验项目实施中的过程培养,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动手能力、创新思维、团队合作和创新实践方面的训练。
第三条 “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纳入学校教学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和“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实施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项目申报,监督实验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专家委员会”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科技处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学院(系、部)分管院长(主任)和部分科研水平较高的骨干教师,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评估、结题验收和提出奖励建议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项目申报、评审、运行、验收、经费管理等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基地,设立专门组织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创新性实验项目所需的设备、器材、场地,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其他服务。
第七条  学院(系、部)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学院(系、部)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组织领导、项目申报、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项目申报
1.申报工作开始前,“领导小组”面向全校发布申报公告,并举行“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申请咨询会”,对项目的申报工作进行详细说明
2.项目选择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探索性,学生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通过教师的指导不断调整优化。
3.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原则上以二至三年级学生为主。项目执行时间为1-3年。申请者要求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鼓励项目组成员学科交叉和年级交叉。项目团队人数不超过3人,以团队为单位提交《“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请表》。
第九条 项目评审
1.各学院(系、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书进行预审,择优确定参加学校评审的项目名单。
2.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答辩评审,重点对项目团队情况、项目的创新性情况、项目的可行性情况和经费使用等进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立项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运行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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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由科技处按科研项目方式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定期召开项目组负责人、指导教师专题会议和中期检查等方式,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重点解决项目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2.项目运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出现:项目参与人员变动、项目中止、提前结题、延期、更换项目内容等情况,必须报各学院(系、部)“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学校备案。
3.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项目组提出延期,须在计划截止日前一个月,向学校“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详细阐明延期的缘由。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系、部)“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一年。
4.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学生要及时终止其项目运行。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
1.学校对入选“创新性实验计划”的项目给予不低于11的配套经费支持,经费按《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管理,由学校代管。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使用科学、合理、高效。
2.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实验材料和资料及项目调研等必要开支,经费使用按申请书中的预算和学校财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3.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由指导教师监管,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
4. 经费开支项目的报销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经指导教师及学院(系、部)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报销。
5.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
1. 在项目按照计划完成相关工作后,由项目主持人填写《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由学院(系、部)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审核后,连同相关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材料,提交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预验收,如专家组认为项目已经达到计划的要求,则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正式验收;如专家组认为项目还未达到计划的相关要求,则项目组继续进行相关工作,直到通过专家组预验收后,再提请“专家委员会”进行正式验收。
3.学校根据项目结题申请情况,不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审议项目总结报告、实验操作演示,听取结题答辩。
4. 对未在限期内完成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完成;若延期后仍不能完成的,则撤销项目并进行相应处理。
5.由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总结报告、论文、设计、专利以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
第十三条“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时要注明“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项目
第五章  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由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
第十五条 学生可根据项目需要跨学科聘请指导教师,个人项目指导教师为1,集体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2人。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审查项目申请书,主动加强过程指导,定期组织
学生讨论和交流,审查实验原始数据和实验报告。指导教师有责任监督指导学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取得预期成果。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奖励办法》每年对结题项目组织一次评选,设立“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项目优秀奖,并进行表彰与奖励。对积极参与创新性实验计划的学生,奖励创新学分。获优秀成果奖者在奖学金评定和本校硕士研究生录取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指导教师工作量认定办法》,对教师工作量进行认定。设立“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优秀指导教师奖,评选优秀指导教师,并进行表彰与奖励。在聘任考核以及申请重要岗位时,对于承担“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导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教务处
00八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