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院有学士学位授权的普通本科专业中,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毕业生,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术,并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非艺术类及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大学英语四级 45分,学分绩达到70,并且两项之和 125
2、在校学习期间大学英语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学分绩达到70
(二)艺术类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大学英语三级(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45分,学分绩达到70,并且两项之和≥125
2、在校学习期间大学英语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学分绩达到70
(三)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英语专业四级 45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是几本分,学分绩达到70,并且两项之和≥125
2、在校学习期间第二外语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学分绩达到70
大学英语四级成绩的标准分按折合成百分制后计算。计算学分绩和英语四级标准分折合成百分制时,均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以上各单项成绩均含四舍五入。但在计算大学英语四级(大学英语三级、英语专业四级)和学分绩两项之和时,应按原已取得的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的大学英语四级(大学英语三级、英语专业四级)和学分绩相加后再四舍五入,若两项之和大于等于125,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因考试作弊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2、结业后经补考或补作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取得毕业证书的。
第五条 因第四条第1款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在毕业前已解除留校察看,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所修专业本科毕业要求,且学分绩达到70分。
2、毕业时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即非艺术类及非外语类专业本科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艺术类专业本科生通过大学英语三级;外语类专业本科生通过英语专业四级)。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处分后连续两个学期的学分绩分别达80分以上;
2)处分后获两次奖学金,其中一次在二等(含二等)以上;
3)处分后在校参加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全国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等学科竞赛项目,并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
4)毕业时学分绩达80分以上;
5)毕业时学分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
6)毕业时被录取为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若被国外大学录取为硕士研究生,须提交录取通知书及雅思、托福等外语成绩证明材料,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认定);
7)毕业时应征入伍;
8)毕业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被录取。
第六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学科性竞赛或各类发明、创新实践活动,对参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项目获奖的学生,在计算其学士学位成绩时给予加分。
(一)    竞赛
1、竞赛项目
1)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等。
2)其它竞赛,须经教务部认定后再提交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
2、获奖等级及加分分值
1)全国一等奖加8
2)全国二等奖加4
3)全国三等奖加3
4)广西一等奖加2
5)广西二等奖加1
6)广西三等奖加0.5
(二)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
1、发明专利加8
2、实用新型专利一项加2
3、软件著作权加2
4、外型专利一次加1
(三)发表论文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专业论文被SCIEI收录加1.5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增刊除外)上发表的专业论文加1
(四)专利、软件著作权及发表论文要冠以“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名称。
(五)以上各单项获奖等级的分值只能加入到大学生英语四级(大学生英语三级、英语专业四级)或学分绩的某一项中。
(六)同一项目不同获奖等级的分值,不能累加或重复计算,只取获奖等级最高的分值加
入到大学英语四级(大学生英语三级、英语专业四级)或学分绩的某一项中。
(七)不同项目获奖,可取获奖等级最高的分值,分别加入到大学英语四级(大学英语三级、英语专业四级)或学分绩中。
(八)各项目获奖累计加分不能超过8分。
第七条 学有专长或学有余力,除修满本专业毕业规定的最低学分取得主修专业的毕业文凭和学位外,还可选修不同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取得规定学分,成绩达到上述要求者,即可获得第二个专业文凭并授予第二个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不授予学位的,一律不补授学位。
第九条 授予学士学位须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 特殊原因,委员会认为可授予学位的,须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8级起执行,其解释权属学院学位委员会。学院教务部受学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负责处理与学士学位审核和授予有关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