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公司落户申报工作,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落户的各类企业公司,包括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等。
第三条 企业公司落户申报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申报过程透明、高效。
第二章 落户条件
第四条 企业公司申请落户本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二)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稳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
(三)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投资规模达到规定标准;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企业公司落户申报程序如下:
(一)企业公司向落户地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落户申请材料;
(二)落户地政府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落户地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四)根据评审结果,落户地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落户意见,报政府审批;
(五)政府审批通过后,企业公司办理落户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对落户本地区的企业公司,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落户申请(一)土地、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优先安排项目用地,简化审批手续;
(三)优先推荐企业公司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四)提供人才引进、培训、技术支持等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落户地政府相关部门对落户企业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公司依法经营、合规发展。
(一)对企业公司落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企业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对企业公司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落户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