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11.17
【字 号】辽政办发[2003]89号
【施行日期】2003.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
 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8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我省学校卫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是在防控非典工作中,学校卫生人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省学校卫生事业发展与教育事业发展相比还
相对滞后,与素质教育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是中小学保健教师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数量不足。卫生器材设备短缺,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抓得不够,学校食物中毒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学校要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方向,切实把学校卫生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关心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成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在普及义务教育、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改善学校的卫生设施,使学校卫生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发展。
  各级教育部门在体育卫生管理机构中,至少应设1名熟悉业务的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地区的学校卫生保健工作。
  二、加强中小学校卫生保健队伍建设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初级中学,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要保持卫生保健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在职务晋升评选先进以及福利待遇等方面,要与其他教师一视同仁。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要按照卫生、教育部门制订的考核标准和方法,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要大力提高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的业务素质,坚持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把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工作纳入“继续教育”规划,定期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并保证正常培训经费。
  三、改善学校的教学和卫生环境
  要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清洁、优美的学习环境,学校的教室、学生宿舍、厕所等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教室应采光良好,采光系数不小于1/6。单测采光要注意光线来自左侧。
墙壁、天花板要定期粉刷。室内不要贴过多的标语、图片,要保持门窗、玻璃、灯具的清洁。教室内有良好的人工照明,学生课桌面的照度不低于150LX。灯具的悬挂高度距桌面不应低于1.70米,光线要均匀。教室要合理通风,暖季节时要经常打开窗户通风换气。气温较低时,学生课间休息,全体学生离开教室后要开窗通风,以保证新鲜空气进入教室。
  学校在购置、调整课桌椅时要按学生身高匹配,每学年初,按学生身高排座次,定期左右轮换座位。提倡使用活动式课桌椅。
  学校室外厕所,距教室最近不能小于10米,距水源应在30米以上。厕所要及时清理,定期消毒。农村学校厕所提倡建造三格式沉淀粪池或沼气池,并符合无害化处理要求。室内厕所要设洗手设备。学校平均每40个男生要设一大便池和一小便槽,每25个女生设一个大便池,大便池最好是水冲式蹲位。
  学生宿舍要求光线充足,空气流通,清洁安静,每间学生宿舍不得多于8人。双人床架的上铺应有床栏防护。宿舍要建立规章制度,每天搞好宿舍卫生。
  中小学要设卫生室。卫生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并且有上下水设备。城市中小学校卫生
室按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卫生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Ⅰ档标准配备,县、镇学校和有条件的农村学校按Ⅱ档标准配备,农村学校按Ⅲ档标准配备。
  学校必须有足够的水源。有自来水的学校要提供相同于教学班数量完好的水龙头。没有自来水的农村学校,可饮用深水井水或自备水。水质标准要经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饮用。水井要远离厕所、粪池、饲养场,以防止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四、加强对学校食堂的卫生设施建设和食品卫生安全督导
  学校食堂建筑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内外环境,用餐及储存等设施必须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第14号令)的要求,学校食堂未得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不得进行经营活动。
  饮管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体检,未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要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不得采购变质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食堂无保鲜设备情况下,不得出售隔夜食品。学校食堂应设专用洗刷、消毒等清洗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设施混用。餐饮具使用前必须先行洗净、消毒,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食堂用餐场所应提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提倡学生自备餐具。
  各地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夏季传染病流行特点,确定预防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对学校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食堂卫生进行监督指导。
  学校要建立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要逐级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目标。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它重大事件,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对存在以下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教育部门要追究学校校长和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关于防疫的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