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法律法规(环保法部分)练习题
一、填空题
1. 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分为自然环境的破坏和  环境污染  两类。
2. 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3. 排污者必须于每年 12   15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上年度的实际排污情况和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监察机构必须于  1 15 日前审核结束。
4. 环保法律责任按其性质可分为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5. 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用 防扬尘      防流失  防渗漏 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6.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  ,同时  施工 ,同时 投产使用
7. 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程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分为四级:
特大(I级)环境事件,    重大(II级)环境事件,  较大(III级)环境事件,  一般(IV级)环境事件。
8.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居民进行室内装修时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由
  环保部门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9、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环境责任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
10、固体废物的三化原则是 减量化    资源化    无害化 
二、单选题
1、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征求建设项目( D A、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B、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C、所在行政区域公众的意见 D、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违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其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  D)
 A.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B.缴纳超标排污费
C.停产整顿 D.限期治理并由环保部门处以
3、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 D )
A.限期治理制度 B.排污许可制度 C.浓度控制制度 D.总量控制制度
4、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其批准单位应当是当地( A)
A.公安部门 B.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卫生部门 D.人民政府
5、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是否可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所作的规定是( B)
A.可以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B.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C.经海关同意可以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D.可以在向环保部门缴纳预防危险费后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6、某村办皮革厂的职工历来有节俭的传统,常常将厂里的边角料皮革带回家做燃料,废物利用,致使村里经常弥漫着一种怪味。该行为违反了(  B)
A.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B.大气污染防治法  C.水污染防治法      D.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 B)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A.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影响登记表    D.环境现状评价书
8、建设单位报批的( A)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A、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影响登记表  D、以上所有评价文件
9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在环境民事责任方面适用(C
A.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B.举证责任转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特殊责任原则
10、环境保护法最早规定的三项基本制度是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C
A.限期治理制度  B.排污许可证制度
C三同时制度  D.目标责任制度
11、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坏赔偿提起的民事诉讼时效期为(
A1      B2    C3    D20
12、下列不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是(D
A、医疗区    B、住宅区      C、文教科研区      D、工业区
13、以pH值为( C)作为划分酸雨的界限。
A7.0        B6.0          C5.6          D4.8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 B)起施行
  A.2002121            B.200311
  C.200331河水污染            D.200341
15( D )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
A.《民法》                            B.《刑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D.《宪法》
16、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B
A. 针对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B.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
C. 工业指导性规划           
D.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17、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 B)。 
A.统一管理    B.分类管理    C.区别管理        D.综合管理
三、简答题
1、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要点: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各单行法;环保法规;环保部门规章;
环保标准;国际公约。
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几个?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有哪些?
答:构成要件:污染致害行为存在;有损害事实存在;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推定)
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1. 不可抗力:(条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
2. 受害人自身过错;3. 第三人过错。
四、案例分析
1、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 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
答案:【分析】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请求赔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
22011年,辽宁省某乡岗村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 2010 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
答案(1)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洳洼。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场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害也是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和避免的。
3.前进化工厂和惠林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其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两个工厂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1999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支付医疗费86000元。经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其排污均无异常(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法。当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请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86000元,每个工厂43000元,两工厂承担连带责任。问:
  (1)环保局对两工厂给予行政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
2)工厂是否应对12名受害人进行赔偿?为什么?
答案:(1)环保局对两工厂进行处罚无法律根据。因为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能给予行政处罚。(2)工厂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因为:(a)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但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的,也要承担环境民事责任; (b)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虽无故意或过失,但造成了污染危害后果,也要承担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或环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