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中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平等
在我国劳动制度从计划经济时代到市场经济时代过渡的过程中,劳动者从“铁饭碗”转到了自由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一方面,劳动者失去了国家的庇护,另一方面,我国集体协商制度不发达,加上劳动监察不到位,这就导致了现实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和谐。而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和谐的劳动关系要求矫正个别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失衡现象。
(二)造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平等的原因
(三)劳动合同解除中倾斜劳动者权益保护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其与用人单位在法律地位上实质是不平等的,为实现二者的平衡,立法机关通过设立特定劳动法律制度,为劳动者设立法定权利,以强行性规范形式确保其权利的实现,这样一来,就有助于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违约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强行性规定用人单位履行其义务。
劳动合同立法体现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不仅是在表述上而且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均体现了该原则,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有较为明显的表现。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可以使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失去效力,而无论该劳动合同是否已被履行。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一方面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自由度很大另一方面《劳动法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规定了禁止解除条件,从而使劳动者得权益可以得到更多的保护。
(一)劳动合同协议解除
劳动合同协议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协议解除的动议,双方当事人皆可首先提出,并进而与对方协商以形成解除合意。但是考虑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为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协议解除动议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首先提出动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金。
(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
虽然劳动合同可依双方协商而解除。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不能单方任意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将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从以往实践看,导致许多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在于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已承诺的用工条件、福利待遇及报酬,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工中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纠纷。劳动者无奈只得辞职,并承受因辞职对自己的不利。为此,《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
1、预告辞职
对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而无须具备任何其他理由,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在用人单位并无过错的情形下,法律赋予劳动者预告解除权。
预告辞职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无条件单方解除权,不受用人单位制约,这意味着劳动者享有非常大的的辞职自由,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得以彰显,有利于劳动者在劳动力资源市场中的自由流动,同时也符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改革方向。
2、即时辞职
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并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劳动者即时辞职的权利,这意味着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以在任何时候通知或不通知用人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在用人单位存在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辞职表明劳动者有更大的自由就业选择度,同时从反面也要求用人单位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辞退权,保障有特殊困难而无过错的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劳动合同法里面规定了有条件的禁止辞退制度。主要包括: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
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法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3、其中预告辞退的一种特殊形式经济裁员,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处理不当将对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法律对其条件和程序都作出了严格规范,以尽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包括劳动贡献积累补偿,失业补偿和其他特殊补偿。
除特殊情况之外劳动者不需支付违约金,相反除非劳动者首先提出动议,用人单位按照标准须向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
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三)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补偿标准:
  1、一般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双倍赔偿标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一般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往往是职场人士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的一个焦点。很多职场人士知道被侵权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对其支付情形、计算方法等不甚了解,结果或是丢掉了应有的权益,或是漫天要价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劳动合同法中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偏向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的,体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利益的平衡。
就劳动合同解除中经济赔偿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额倾斜主要体现在:
对劳动者对劳动者承担责任的数额进行限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是劳动者维持自己与家庭成员生活的基本保障,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劳动者支付高昂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是极为不公平的。因此,各国对劳动者承担的经济性责任的数额进行限制。
禁止或限制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国外大多对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立法明令禁止。我国劳动法中未规定违约金问题,实践中违约金条款泛滥,但是一些地方法规也开始对违约金条款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