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与所有正式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条 公司不得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办结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员工。
第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的劳动合同实行规范化管理。其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法制定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3、依法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含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4、按规定时间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5、检查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遇到重大问题,应依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直接向总经理汇报。
6、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年审。
7、保管劳动合同文本及签订(含续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文件,并及时归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公司自招用员工试用期满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使用濮阳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制度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根据公司实际,公司与所有招用员工签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均有三个月的试用期,具体期限按以下情况确定:
1、员工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重要管理岗位或重要技术岗位的人员可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
2、大专、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的可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
3、参加公司组织培训的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并规定服务年限的,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年限;
4、其他均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员工、法定代表人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亲自签字的,可书面授权他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员工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员工或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员工签署,并规定明确的授权范围、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授权委托书应一式三份,分别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各一份。
第八条 公司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鉴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签、终止和解除
第九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要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后10内做出书面答复,并与通知方进行协商。劳动合同变更后,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对变更的事项加以说明或重新订立,并签字盖章。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办结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形式:
1、辞职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须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试用期满后提前一个月),经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2、辞退
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公司可以辞退该员工。
3、开除
如员工严重违纪,公司可予以开除。
4、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公司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后7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办结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二条第2、4款之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一次性支付给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给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以员工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其月标准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在本公司工作时间不
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还应支付给员工本人六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