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人力资源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流程,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规范人力资源档案管理,确保员工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制度订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全部员工在签订和管理劳动合同、人力资源档案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定义
1.劳动合同:指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己乐意签订的,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明确待遇和权益的合同。
2.人力资源档案:指用人单位对员工基本情况和工作经过等信息进行记录、管理和保管的文件。
3.试用期:指劳动合同中商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试用期限。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条 劳动合同签订
4.招聘人员在入职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条款: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签约日期;
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地方;
薪酬福利待遇和发放方式;
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停止条件;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其他商定事项等。
5.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6.劳动合同应在入职前10个工作日内签订完毕。
第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
7.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出3年,试用期不得超出6个月。劳动合同制度
8.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乐意连续合作的,可以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9.劳动合同到期后,假如双方未明示或者双方商定期限不超出3年,则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解除
10.劳动合同解除应当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双方协商全都。
11.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包含但不限于:
双方协商全都解除;
劳动者实现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致使不能从事原工作,且经过劳动本领鉴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商定内容,严重失职,严重违法企业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合同商定的。
第三章 人力资源档案管理
第七条 人力资源档案的建立与保管
12.用人单位应建立员工的人力资源档案,包含员工基本情况、工作经过、教育背景、培训情况等。
13.人力资源档案应当以电子化方式进行管理,并设置权限掌控,确保员工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14.人力资源档案应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5年,过期后应及时销毁。
第八条 人力资源档案的维护与使用
15.用人单位应做好员工人力资源档案的维护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6.人力资源档案的使用应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