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劳动合同制度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假如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存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8月4日,劳动部
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开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
原那么同意,暂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企业的固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对于发挥充裕职工的积极性,克制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有一定好处。但是,鉴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他们分开企业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消费的正常进展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

  二、但凡企业不需要的充裕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但凡企业消费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安心于现任的工作。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任的职工,按自动离任处理。

  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各种经营工作的,只要消费、工作离得开,应积极予以支持。

  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晋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
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根本丧失劳动才能的,可按退职方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四、“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那么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五、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指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的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停薪留职〞人员,必须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已关停的企业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指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任处理。

  七、对于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又不能坚持正常消费劳动的老弱病残人员和为了复习功课参加升学考试的青年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仍按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3〕42号文转发的?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上述原那么,作出详细规定。已办理的“停薪留职〞手续与上述原那么有抵触的,应予改正。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
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一日以劳人计〔1983〕61号文发出?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以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国营企业充裕的固定职工。对区、县以上所管集体企业的充裕职工如何办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被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以及受留用观察处分的人员,不能停薪留职;受到一般行政处分的人员,可以停薪留职。
三、关、停的国营企业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统筹安排。一时安排有困难、职工本人又要求停薪留职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停薪留职。
四、对要求停薪留职到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应尽量通过调开工作的方法解决。调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办理停薪留职。
五、停薪留职的职工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者可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关、停企业凭企业主管部门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