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合同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提高劳动合同的执行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托劳动者与雇佣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保障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落实劳动合同的规定为目标,以提高劳动合同的执行效力为核心。
第四条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机构为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雇佣方代表、政府代表等相关方组成。
劳动合同制度第六条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七条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保障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制定和完善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劳动合同监督机制;
(三)统筹协调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解决劳动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加强对劳动合同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劳动合同履行的意识和能力;
(五)制定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工作;
(六)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
第八条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劳动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将会议结果及时通知相关方。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
第十条 雇佣方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劳动岗位,明确的工作内容,详细的工作时间和工资
待遇。
第十一条 劳动者应当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充分了解并明确劳动合同的条款和约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如下:
(一)双方应当亲自到场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时应当将劳动合同的内容详细交代清楚;
(二)双方应当签署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各保留一份,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履行,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内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
第十五条 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拖延工作进程,不得违反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六条 雇佣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设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及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七条 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佣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有权拒绝违法违规的安排和要求。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无果,可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应当提前30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解除期限,需提前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如下:
(一)双方应当进行解除协商,明确解除的原因、方式和时间;
(二)雇佣方应当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并结清其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三)劳动者应当交还雇佣方的财务财物,并清理其个人物品。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后,雇佣方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适用于所有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仅为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内容,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运作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规定。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的安全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良好的劳动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