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终止及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原则
1、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3、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必须遵循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以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定义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公司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凡在公司工作的员工都必须按规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均依本制度规定执行。
五、职责范围
1、综合部
(1)是公司劳动关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废止等管理工作。
(2)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及跟踪落实。
(3)负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存档、保管。
2、各部门
负责协助综合部完成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
六、工作程序
1、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同制度
(1)劳动合同
①公司在聘用员工时,应要求被聘用者出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与任何用人部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凭证;若员工有社保档案者还需提供社保档案,两者皆齐全后,方可订立劳动合同。
②员工进入公司报到后应接受岗前培训,了解和认可公司的劳动合同条款及岗位职务说明书确定的职责,确定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可签订劳动合同。
③公司出资培训、招(接)收的人员,已经按有关规定与公司签订了专项协议书,在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合同期不得短于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期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对出资培训的员工应按规定计算培训服务期;培训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应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到培训服务期结束。
(2)劳务协议:已享受国家退休待遇或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公司为员工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的内容包含工作时间、地点、内容、薪酬待遇等。
(3)就业(实习)协议:未正式毕业的各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来公司实习时,签订就业(实习)协议;取得正式毕业证书之后,公司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签订
(1)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毕一个月内完成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签订。
(2)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之前,综合部应向新入职员工说明岗位工作内容和要求、工作地点、工作环境、薪酬福利、作息等情况。
(3)对签订过程中员工遇到的疑问应耐心详细地解答。
(4)原则上,新入职中层以上(含中层)人员首次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3-6个月,基层人员的首次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为2个月。
(5)劳动合同签订结束后,员工应在《劳动合同签收表》上签字。
(6)劳动合同应该按《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要求存档。
3、劳动合同的变更、续签、解除
(1)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①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②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部门继续履行。
③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双方应当签字确认。
员工应亲自、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执行。
(2)员工岗位调整。
公司因企业经营状况或人事交流需要以及根据员工的能力、经验、技能、健康或其他情况经与员工协商后,可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3)劳动合同的续签
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综合部应及时安排续签事宜。
综合部应于每月1日前整理好劳动合同到期的人员信息,制定续签审批单,并呈送给相关负责人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如下:
人员类型
人事档案管理员
主管
部门负责人
副总经理
总经理
总经理
△ ☆
副总经理
△ ☆
总监/副总监
△ ☆
部长/副部长
△ ☆
主管/专业工程师/班组长
△ ☆
专员/文员/操作岗位员工
△ ☆
备注:△填写  ▲审核  ●审批  ☆备案
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行政管理部门向员工出具《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前30天与劳动者协商并签订合同。如未通过审批,则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30日满后及时办理该员工的离职手续。
续签期限,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原则上为三年到五年,和公司员工进行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1技术骨干人员及副部长以上管理人员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一般为五年。
3.2基层人员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3.3双方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依法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4.1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4.2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3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4.4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5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部门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4.6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4.7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8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4.9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11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4.12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4.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③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保密协议及损失赔偿
(1)保密协议:对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公司要求员工履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公司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关于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做出约定,提前通知期限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公司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