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劳动合同制度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考勤及加班制度
第五章 休息休假制度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七章 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八章 工作及安全规则
第九章 考核制度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十一章 员工离职制度
第十二章 保密与竞业限制制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在一定条件下获得培训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公司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聘和教育培训
第五条 本公司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招聘事宜。
第六条 公司招录员工时,根据实际招录用工的情况发布招录信息,如实告知拟招录的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信息;招录用工简章中,应当明确录用条件。
第七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如系首次就业的,应当提供就业行政主管部
门出具的首次就业证明;如系第二次就业,必须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八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暂住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
公司在招录用工时,有权了解员工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情况,员工也应如实告知;公司有权在必要时调查核实应聘者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 新进员工于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缴验下列表件:
(一)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体格健康检查表;
(三)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或初次就业证明;
(四)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彩照片两张;
(五) 试用期间录用条件签收单;
(六)其他必要文件。
第十条 新进人员经审查合格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原则上新近员工应签订不低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可确定为三个月至六个月,但工作业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送部分优秀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招录员工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被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时方能生效。劳动合同签定后,公司应当对员工建立档案,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录用工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简历及家庭、社会背景介绍、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面试记录、劳动合同文本;
(二)职业培训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考核记录、脱产培训服务协议; (三)工作岗位调整及工资调整记录;
(四)奖惩记录,包括奖励或者惩处的事实调查记录、奖励或者惩处的决定、员工不服处理的申诉及后续处理记录;
(五) 员工考核记录;
(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结论;
(七)其他有关于员工工作经历的记录资料。
公司应当指定专门人员管理员工档案,员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在该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并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相应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在公司的工作期限。试用期间,员工
的劳动报酬由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满,如新进人员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向其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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