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境内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等为由,不执行或者限制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第四条 劳动者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当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
第五条 劳动者有权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带薪休假工资。
第六条 劳动者有权享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第七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等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九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订立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职工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劳动者的合法职业自由。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提前通知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协议。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报酬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劳动者加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劳动报酬应当按时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先行垫付或以其他方式拖延支付。
第四章 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的标准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特殊行业,休息不得少于每月两日。
第十九条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和休息日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加班费或者安排补休。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保护受伤劳动者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及时接受,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不得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1. 拒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不提供书面劳动合同; 2. 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 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制度 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法所称的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自1986年9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