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319号),此文件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发[1986]第77号
1986年7月12日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条 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
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
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
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
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
定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