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境内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用工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制度第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完善劳动合同的标准化条款。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开原则。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面谈,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达成就业意向。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劳动者就业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劳动合同期限;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八)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三章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对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进行公告或者告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可以按小时、日、周以及完成一定工作量等方式计算。
第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中享有合理的经验、资历和技能职务津贴等。
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带薪休假,年度休假的天数根据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确定。
第十九条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丧假、婚假和其他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期间,应当享受带薪休假。
第五章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