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资产、资金、人力资源及招投标统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直管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统筹公司本部、直管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学习贯彻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依据本办法开展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三)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各项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四)对劳动合同附属协议的订立及管理;
(五)其他相关管理事项。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依规、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 经公司任命的直管子公司高管人员或推荐至控股公司的高管人员,一律与所在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推荐至参股公司的高管人员,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由公司和参股公司协商确定。薪酬发放主体与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一致。遇特殊情况由公司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经公司会议审议通过,可以再次录用(原则上再次录用岗位应低于员工离职前任职岗位),不设试用期,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一)离职前曾任职公司本部主管及以上岗位,以及各直管子公司、控股公司高管人员副职及以上岗位的;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条件的;
(三)公司切实需要的紧缺、关键人才;
(四)获得公司高管人员成员书面署名推荐的;
(五)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未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及重大安全、质量等责任事故,未发生违法违纪违规事件,未对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九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新录用员工试用期为6个月,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第1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符合市场化人才引进条件的,劳动合同签订事宜按照公司《人员招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系统外调入的人员和系统各直管子公司、控股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不设试用期,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第1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公司系统内调动人员司龄应连续计算。
劳动合同制度因劳动者本人有过错、过失或不能胜任工作等其他原因导致的调动,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系统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续签与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本部、直管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向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交劳动合同续签申请书和《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附件1),该表经员工所在用人单位部门负责人初审同意后,依次报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续签。控股公司可依据本单位章程或有关规定开展劳动合同续签工作,续签对象为公司推荐的高管人员时,需将续签情况向公司备案。该审批工作及续签工作应在合同期满后3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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