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下简称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员工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公司招用员工时,要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要如实说明。
第五条 新招用的员工须出具其与上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若确实无法出具,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
第六条 新入职员工办完入职手续后20个工作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 公司与员工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则上签订1年期合同;对于聘任的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技师)、主任工程师、注册工程师、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的人员,可签订2-3年期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注,包括在***的连续工作时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经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新招用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附件一)。试用可根据岗位差异,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其中项目试用是指招用人员直接参与到项目中去,在项目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及其以下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其以下的,试用期为三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
第十五条 公司与同一员工只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六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专业(或专项)技术培训的,应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与员工签定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公司的中、高层管理(技术)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员工约定由职工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制度(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每月20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
工资按岗取酬,岗变薪变,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 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