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单位对劳动合同的管理,维护劳动者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决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合用于我单位所有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受雇人主张劳动合同存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承认。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商议一致、公平交换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员工前,与拟聘用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征求或者告知拟聘用员工所加入的工会。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件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二)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工作任务的期限;
劳动合同制度(四)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歇息、休假的办法;
(五)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卫生;
(八)违纪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去签字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上注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经劳动者允许,可以订立不超过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高劳动者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