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中建北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北方)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建北方各科室。
第三条 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合同签订对象
中建北方所有人员。公司录用员工时,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无特殊情况公司不予录用。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公司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员工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有关证件。
第六条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条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签订1 年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制度第九条 续订劳动合同的,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公司与其签订5 年期劳动合同,其余人员为3 年期。
第十条 如员工上级提出与公司规定不同的期限要求,经协商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可签订其它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如员工提出与公司规定不同的期限要求,以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期限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行政人事部执一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对不同的员工实行不同的工作时间。一般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
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以下人员除外:中高层管理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除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员工可以约定试用
期、培训、保守秘密等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应届毕业生报到前已服务的期限可相应扣减。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员工隐瞒真实情况造成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员工违反本细则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由中建北方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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