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73号
发布日期: 2012.12.28
实施日期: 2013.07.01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 劳动合同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06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201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01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73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
表平等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