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单位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单位的规定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对⽤⼈单位有什么规定呢?那么,下⾯请看CN⼈才公⽂⽹⼩编给⼤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关于⽤⼈单位的规定,希望对⼤家有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法建⽴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劳动义务。
  ⽤⼈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劳动报酬、⼯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保险福利、职⼯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事项时,应当经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讨论,提出⽅案和意见,与⼯会或者职⼯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会或者职⼯认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本条是关于⽤⼈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单位应当依法建⽴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泛,包括了⽤⼈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根据1997年11⽉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单位实⾏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时休假、职⼯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九条规定:“⽤⼈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制度和重⼤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规章制度的⼤多数内容与职⼯的权利密切相关,让⼴⼤职⼯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单位独断专⾏,防⽌⽤⼈单位利⽤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个重要内容。这
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个趋势。职⼯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第⼋条规
劳动合同制度
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会、职⼯代表⼤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单位进⾏平等协商。”⼯会法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问题应当听取⼯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切⾝利益的会议,必须有⼯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的重⼤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会的意见,并通过职⼯代表⼤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的意见和建议。”在⽴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应当经⼯会、职
⼯⼤会或者职⼯代表⼤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这样规定曾经引起较⼤的分歧。⼀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主权,是⽤⼈单位的“单决权”。⽤⼈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事项时只要听取⼯会和职⼯的意见就可以了,规定经⼯会、职⼯⼤会或者职⼯代表⼤会讨论通过,如果意见不统⼀,势必造成规章制度或者重⼤事项久拖不决,⽤⼈单位的管理将⽆所事从。这样规定,限制了⽤⼈单位的经营⾃主权,实践中⽆法操作。另⼀种意见认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动者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涉及职⼯切⾝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是⽤⼈单位和职⼯双⽅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我国的《全民所有制⼯业企业职⼯代表⼤会条例》规定,属于职⼯代表⼤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代表⼤会审议通过。最后,综合考虑各⽅⾯意见,
本法规定:“⽤⼈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事项时,应当经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讨论,提出⽅案和意见,与⼯会或者职⼯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强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业企业职⼯代表⼤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
  2.平等协商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劳动报酬、⼯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保险福利、职⼯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事项。规章制度如⼯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事项,应当经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讨论,提出⽅案和意见,与⼯会或者职⼯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步是经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讨论,提出⽅案和意见;第⼆步是与⼯会或者职⼯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般来说,企业建⽴了⼯会的,与企业⼯会协商确定;没有建⽴⼯会的,与职⼯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
  ⽤⼈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单位的
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顿吃饭只能⼏分钟吃完;⼀天只能上⼏次厕所,⼀次只能⼏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会或者职⼯认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单位是在企业的告⽰栏张贴告⽰;有的⽤⼈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册。⽆论哪种⽅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劳动合同⼩常识
  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法》第⼗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单位确⽴劳动关系、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订⽴劳动合同的原则:“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愿、协商⼀致、诚实信⽤的原则。”
  劳动合同订⽴程序
  1.要约;
  2.承诺与协商
  3.签名盖章
  4.建⽴职⼯名册
  劳动合同的内容
  (⼀)必备条款
  (1)⽤⼈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份证或者其他有效⾝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作内容和⼯作地点;
  (5)⼯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协商条款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作满⼗年的;
  (2)⽤⼈单位初次实⾏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作满⼗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年的;
  (3)连续订⽴⼆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九条和第四⼗条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单位⾃⽤⼯之⽇起满⼀年不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视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试⽤期
  劳动关系的确认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判决标准:⽤⼈单位招⽤劳动者未订⽴书⾯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1)⽤⼈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五条⽤⼈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书⾯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