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优秀4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调配功能。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很多,你确定会写吗?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下内容是本店铺为您带来的4篇《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肯定的参考作用。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篇一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更改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照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如各单位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各单位不得解除或停止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度
2、员工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权利和义务;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适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判、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看法和建议。
3、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停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单位应到有资质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布置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布置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单位应依据新聘请及调换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以及职业健康体检单位检查建议布置相应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布置患者进行诊断、,并进行察看。
7、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含劳动者的工作经过,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
(2)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更情况;
(3)接触时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8、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当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适时组织救治或医学察看,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如在体检中发觉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适时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全部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看法,单位均需照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一个月内通知体检者本人。
12、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时布置女工健康体检。布置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料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布置女工从事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布置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布置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篇二
1、培训中心使用的劳务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培训中心是用工单位。
2、被录用的全部员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
3、全部员工在被聘用前须供给个人身份证、户口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停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档案等资料。员工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动,应适时报人事部备案。
4、员工在试用期期满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培训中心将立刻与其停止劳务关系,并不须支出经济弥补金。
5、劳务派遣期限届满前30天,培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告之其是否连续劳务关系,员工应在15日内答复培训中心。
6、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劳务关系或劳动合同,须按国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工作至30日期满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离店。
7、员工在辞职前,必需坚守岗位,正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8、员工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培训中心予以解除劳务关系。
9、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培训中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解除或停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被退回的劳务人员必需办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续方可离店;否则,培训中心将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编外合同制用工人员(下称合同制员工)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订立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对本院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续聘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员均须依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在编人员聘后管理、考核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章人员聘请
第四条:人员聘请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员应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没经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聘请合同制人员,人力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工资,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增添岗位时,应书面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需岗位类别、从事实在工作范围,上岗资格要求、工作职责、人数等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科室编配情况进行核定,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聘请。
第六条:科室如显现空岗,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进行聘请。
第七条:聘请过程中应严格依照《xx县人民医院各岗位上岗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笔试、考核、体检等,择优录用。
第三章聘后管理
第八条:经择优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
第九条:新录用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如医院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双方或对方不愿续签合同的,合同到期停止,本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停止等手续。
第十条:合同制用工的进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到院时间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时间为准,离职医院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移交社会保险等。
第十一条:合同工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如考核为不合格者,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医院依法解除或停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