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劳动合同的签订与修改
(1)员工在被公司录用之后,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补充协议
(2)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若双方有续约意向,需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补充协议;
(3)公司采用哈尔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以经公司律师审核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为补充协议,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立即生效;
(4)《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修改,按照合同规定条款执行。
第二条劳动合同签订程序
(5)试用期开始5个工作日内,人力资源部应将合同文本及其它补充协议内容书面提供给员工以阅读和充分理解;在试用期开始10个工作日内,员工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
(6)公司总裁代表公司(甲方),与员工(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
(7)公司所有员工,一旦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无论是书面上还是事实上的),可将个人人事档案托管在公司。
(8)所有员工入职时填写的《员工登记表》各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在内容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人力资源部以做更改,变更内容包括居住地址、通信、个人身份、身体状况、婚姻状态、孕(育)期、紧急联络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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