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范例3份)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部员工。实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职员照旧一样平常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干系。
      第二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推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联合本公司现实景象,订定本制度。
      第三条(管理职责) 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劳动合同制度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底子工作,实验动态办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 劳动条约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平的原则,供应劳动合同文本。劳动条约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历程中,员工能够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供给劳动有关的情景;公司在招用时,能够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景象,两边应当如实阐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资料;(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背劳动合同的职责。
      同时,凭据本公司的现实,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一样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两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条约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供应特别报酬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供给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别报酬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照诚实名誉的原则,严格遵守办事限期,不然将负担违约职责。
      第十条(保守秘密)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能信息和谋划信息,约定保密职责。对负有守旧公司机密的员工,要求排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必须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此公司在必须的期限内给予员工本人20%-40%的工资收入作为的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违约金)违反服务期和守旧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负担违约职责。公司将以
违约金的方法追究违约职责。违背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供应特别报酬的代价,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背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负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现实丧失的,按现实损失赔偿。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生效履行)劳动合同自合同限期肇始日起见效。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公司和员工如以为有须要,经协商一致能够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恣意变动,如协商不可的,劳动条约应当继承推行。
      第十四条(合同中止)由于客观景象发生变化,由于法定大概约定的缘故原由,公司和员工可在必须时光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任务,若条约中断时期,条约期满的,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推行历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条约已没有须要时,无论谁先提出排除,只要告竣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排除,但员工一方自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赔偿。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景象产生庞大变革,可提前三十天关照排除劳动合同,也能够因员工过失(不贴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排除劳动合同。
      3、员工解除。员工提出排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关照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确有违规和未推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排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景象下,劳动合同可以停止。
      第十七条(合同顺延)凭据法律法规的划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停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况竣事。
      第四章 经济补偿与违约职责[由整理]
      第十八条(经济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1、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因公司的违规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观情景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克不及协商一致变动,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人的。
      第十九条(补偿标准)
      1、给付标准。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本人一个月薪资性收入的补偿金,对于停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员工,另外给予本人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计算标准。计发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性收入,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盘算。
      第二十条(法律职责)因主观上有不对,导致劳动条约无效或部门无效,给对方造成侵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职责;违背劳动合同的,应当负担相应的职责,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担补偿职责。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划定,经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法办理。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制度管理)在公司内部公然昭示本管理制度,并举行宣传教育,定期监视查抄。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办理举动,保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操作实务)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书面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