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管理制度
  劳动管理制度十五篇
  劳动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
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职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毕业证书等合法证件。
  第6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公司选送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90天;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第14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
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4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5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劳动合同制度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