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管理规章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作者为大家收集的劳动纪律管理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劳动纪律管理规章制度1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院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稽查队伍建设,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养院综合办公室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门。履行稽查考核职责的人员有:值班经理、公司部门以上管理人员、综合办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员工的仪容仪表、出勤、履职情况
    第四条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稽查考核实施办法
    第五条由稽查人员对各部门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时或不定时的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稽查考核人员的工作,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等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员工中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现象以维护其严肃性。因失察、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被其他稽查人员查处或员工举报的,将追究主管经理的责任(每次扣分)。
    第六条凡值班经理稽查、考核出员工违纪、违规事实,而部门经理未发现的,部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每次分)。
    第七条凡稽查主管部门稽查人员稽查、考核出的违纪、违规问题,而值班经理未发现的,值班经理要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分)。
    第八条凡院领导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未发现的,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分)。
    第九条由其他员工举报,部门未发现和处理,对于相应领导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每次扣分)。
    第十条在稽查、考核过程中,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应严肃处理(每发现一次,责任人扣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与稽查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2、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稽查人员失职,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三次给予50-100元,同时每次扣除考核成绩分。
    第十三条年终考核,稽查人员综合考核成绩优秀者,按绩效管理办法,给予其一定的奖励。
    劳动纪律管理规章制度2
    第一章劳动作息制度
    第一条全体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条全体员工应在正常上班前作好自己岗位的清洁卫生,当日清洁值班人员按清洁值日规定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三条因工作需要通知员工加班时,员工不得无故不到岗或中途脱岗。员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加班时应向负责安排加班的领导说明理由,不得无故推诿。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办公人员的作息时间拟定为:每周为六个工作日,休假一天。
    每个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权利,节假日加班享有加班工资。每个工作日的作息时间安排如下:上午8:00—11:30,下午12:30—17:00;生产作业班按计件工资制度的,实行弹性工作时间,按生产需要实行两班或三班制。
    第二章考勤制度
    第五条公司考勤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执行,各车间(部门)考勤员分管本部门的考勤事务。考勤记载要求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因顾及私情和讲求面子而故意遗漏、隐瞒。
    第七条公司严禁无故缺勤,擅离职守。
    第八条员工均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未经公司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更改或缩短工作时间。
    第九条公司员工上下班,实行刷卡制。要实事求是,不托人、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得弄虚作假,为难考勤记录人员。
    第十条员工考勤分出勤、出差、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公假、旷工、迟到、早退等。
    第十一条员工请四小时以下事假,按半天计算,超过四小时而不足八小时按一天计算。
    第十二条迟到。除班车原因之外,上班迟到20分钟内为迟到。超过20—200分钟以旷工半天论处。凡在本厂规定的开会、学习和领导通知的`活动时间,不按时出席的,均作为迟到(事先经过批准可不作为迟到)。
    第十三条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提前20分钟之内下班者为早退,早退超过20分钟,为旷工半天论处。末到正点离开工作岗位或中断学习、活动,又未经批准,作为早退,经主管签证请假或公出者除外。提前就餐,一经发现一律以早退论处。第十四条各车间(部门)在每月5日前把上月出勤情况进行汇总,并附请假手续,报车间(部门)领导签字,送劳资部门作为编造工资、奖金及有关福利的依据。
    第三章请销假制度
    第十五条事假
    1、员工上班,因公外出,须向领导报告,并在办公室去向登记本上认真填写外出日期、时间、事由等。
    2、员工如因私事须请假,应提前一天向部室(车间)领导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请假原因和天数,经领导批准,办妥手续后才可离岗。特殊情况可电话、传真请假,但事后应履行补假手续,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报主管经理审核后,可作为事假。不得托人代为请假。事假手续不完备均作旷工论处。
    3、非特殊情况事假,一律严格控制。
    4、已批准事假的职工,按请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按日工价×请假天数)。
    第十六条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回公司后应出示医院证明。
    2、非因工负伤需休息,可参照病假处理。
    3、因病长期休息达六个月的,病愈后要求复工,必须持医院复工证明,报人力资源部同意在原岗位试工一个月,能正常工作,方可办理正式上岗手续,如在试工期间原病复发,病假连续计算。
    4、长病职工应每月到公司,将复查报告送人力资源部,如有违者,停发病假工资。
    5、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应解除劳动合同。
    6、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连续休息时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保条例规定,连续工作八年以下者,发本人月基本工资的60%;连续工作8—15年者,发本人月基本工资70%;连续工作15—25年者,发本人基本工资80%;连续工作25年以上者发本人工资100%。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连续休息超过六个月以上者,发本人基本工资的60%。病假期间,岗位工资全部扣除。
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工伤假
    1、工伤假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需要、恢复,不能正常上班的假期为工伤假。
    2、员工在企业外因抢险救灾或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而负伤,凭有关证明,可比照工伤。
    3、符合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二章
    第八条的按工伤假处理。
    4、工伤假由工伤人员持医院鉴定,经企业生产部确认责任工伤或非责任工伤,审定后方可作工伤处理。
    5、工伤人员待遇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四章中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八条婚假
    1、凡符合婚姻法规定,已领证结婚的员工,均可享受婚假。
    2、婚假一般为三天,如双方年龄达晚婚,其婚假为十天。
    3、经批准的婚假,按公假处理,基本工资照发,岗位工资扣发,月奖、营养费、津贴适当扣发。
    第十九条产假
    1、企业在职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本人申请,持部门和工会意见,办理休假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生育第一胎达法定年龄的女员工,享受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并有医院上环证明的,增加女员工产假30天;属难产的或双胞胎的,增加休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