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员工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工作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录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6条 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7条 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必须是未与其他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就业失业证、职业技能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明材料,员工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任何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单位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8条 单位在正式录用员工前,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应聘员工接受健康检查。
  员工被录用后,由单位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9条 单位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代办暂住证、工资卡等事项的,在代办完成后应及时归还员工的证件。
  第10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1 1条 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技能水平。单位将职工教育经费的70%用于一线职工岗位培训。
  单位鼓励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对实施就业准入的岗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员工只有取得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后才能上岗。
  第12条 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要求员工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工作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
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4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视为己阅读并同意劳动合同内容。
  第15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6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17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单位。
  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本条前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8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凭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19条 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0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员工,发给员工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员工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单位;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21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办理好工作交接,交还相关资料、文件与物品;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失业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2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安排员工作息时间。
  员工用餐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时间内。
  第23条 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24条 员工加班加点一般由单位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工作场所逗留。
  第25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单位可以安排员工补休。
  第26条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27条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由单位统一给予安排;员工需要单独安排休假的,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在单位认为工作许可的前提下给予安排。员工对单位跨年度休假安排无异议的,视为同意。
  第28条 员工经批准可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可请病假、事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29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0条 单位根据岗位不同分别实行计件工资制、计时工资制、年薪制,具体由合同约定或者协商确定。
  第31条 单位实行与单位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员工工资收入。
  第32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并按国家规定的相应倍数计算。
  第33条 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每月25日前发放,遇节假日顺延。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员工工资。
  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支付。
  单位因生产经营问题,经员工本人、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