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对员工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行为准则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企业,乐于奉献,恪守职责,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时刻维护企业的利益,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3、勤奋工作,扎实履职,雷厉风行,精益求精; 
4、团结同事,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共同完成企业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5、积极学习,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六条  员工职责 
1、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的理念,严格贯彻执行产品质量体系,并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促进产品质量稳步提高;
2、严格遵守产品工艺规程和工艺规程,保守企业生产经营信息、产品工艺与技术研发等商业秘密; 
3、爱护企业公共设施,节约使用水、电、气和办公用品,养成节能减耗为荣、奢侈浪费为耻的良好风尚; 
4、自觉接受安全卫生教育,切实提高安全卫生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错误指挥,每个员工有权予以抵制; 
5、每个员工要保持个人良好仪表仪容,保持生产、经营、服务、办公等工作场所整洁,营造优美工作环境; 
6、明确自身工作岗位职责,具备岗位基本文化与技能要求。 
第三章   招聘录用 
第七条  招录工作由企业主管组织实施。企业根据岗位需求,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八条  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对应聘员工实行平等的原则。凡被招用的应聘者必须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应聘时应持居
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明。 
第十条  企业对应聘者如实填写的表格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笔试和面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择优录用,并及时通知应聘者。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为新招用的员工建立个人档案时(含按规定提取的档案材料),员工必须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5日内出具以下相关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①身份证和近期免冠2寸照片3张;②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③学历证书;④就业登记证;⑤健康体检表;⑥职业资格证书;⑦发生意外或疾病时联系人和等。企业一经发现员工提交资料严重失实,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招用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签字盖章,在30日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本人一份。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一律不录用。对录用的员工,企业按规定建立员工名册。 
第十三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
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30天;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60天;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试用期内企业对新招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考核工作在试用期届满前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30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企业书面提前30日通知员工。 
第十八条  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与员工协商确定,员工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纠正的,企业应研究员工意见,并及时将结果书面通知员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办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五章  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须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二十五条  加班加点采取协商的原则,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加班加点前,由部门主管汇总加班加点申请表,并于当日下班前×小时交上级部门主管审批。未经报备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门将加班申请表原件存档并进行工时统计,随时稽查核实部门加班情况,对超时加班情况加强监控,及时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每月×日与员工核对并签字确认,且保存×年(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需由部门主管补签证明,并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 
第二十九条  员工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
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亲友或擅离工作岗位。 
第六章  休息休假 
第三十条  企业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一条  假期规定 
1、法定假(共11天) 
元旦1天、 春节3天、 清明节1天、 五一节1天 、端午节1天、 中秋节1天、 国庆节3天 共11天为有薪 假日。
2、部分职工法定假日。① “三八”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② “五四”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企业团组织可开展公益休闲等活动;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安排休息时,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遇公休日不另补假。 
3、带薪年假。
1)、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2)、婚  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7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至10天。   
3)、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以及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可享受丧假7天。   
4)、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4、工伤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依据部门主管签证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企业依法提供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待
遇。   
第七章  劳动报酬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员工工资不低于常山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实行结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津贴和补贴等。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具体工资结构由企业和员工以工资协商形式决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20日前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或顺延一日支付。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在15日内一次性结清。 
第三十六条  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员工****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休息
日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6个月内(法律规定6个月)不能调休的,按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含综合计算工时)安排加班的,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1200元/月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