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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行为,建立和维持公司良好的生产秩序和劳动纪律,树立员工严谨的纪律意识,形成良好的工作状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法律依据。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在岗人员,在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是考勤纪律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考勤纪律的总体统计、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各部室和分公司是员工考勤的日常管理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考勤管理,按要求逐日做好考勤记录,并交人力资源部汇总。
 
  第三章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第六条公司领导请假由办公室按市公司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七条公司中干请假程序。部室或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请假,须先向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休假前须明确其请假期间的部门或分公司临时负责人;部门副职负责人请假,须先向部室或分公司正职负责人请假,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一般员工请假程序。一天以内的,由班组长批准;两天以内的,由部室、分公司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三天及以上的,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公司中干和一般员工办理上述请假程序时,须本人亲自办理并填写员工请(休)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本人确实不便办理手续的,必须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第十条员工假期期满后,须按管理权限,向批准该假期的相关部门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员工作息时间和加班管理
 
  第十一条员工根据工作岗位分为标准工时制和非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作息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非标准工时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作息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节。
 
  第十二条每个岗位具体实行的作息时间以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如遇公司作息时间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员工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再次明确岗位作息时间。
 
  第十三条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部门,应事先提交《加班申请表》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人力资源部将据此进行加班工资造发,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加班手续的均视为无效加班。
 
  第十四条节日值班人员以公司办公室有关值班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员工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的加班一律不支付加班工资,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安排补休;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发生的加(值)班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章假别及假期待遇
 
  第十六条事假。员工因个人事务需离岗办理,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事假超过半天者,停发休假期间的工资。当月请事假累计达4个工作日的,每个工作日计扣月绩效奖金的10%;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停发当月绩效奖金;季度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计扣当年10%的年终奖。
 
  第十七条病假(含非因工负伤)。员工患病需停工或休息的,应凭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病历和休息证明,并按请假程序经批准后方能休假。
 
  第十八条病假待遇。员工当月内请病假累计3-5天者计扣当月绩效奖奖金的10%;累计6-10天者计扣30%;10天以上者停发当月绩效奖金。
 
  员工患病停工休息在六个月以内的,其医疗期病假月工资为: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月基薪的75%发放;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月基薪的95%发放;
 
  (4)连续工龄满3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月基薪的100%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