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加强党员队伍规范化管理,畅通党员队伍的“出口”,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办法,欢迎阅读!
  处置不合格党员办法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疏通党员正常退出渠道,纯洁党员队伍,进一步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党员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结合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和评星定格活动同步进行,必须遵循积极稳妥、民主公开、实事求是、公正平等、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利通区范围内的所有党员。
    第二章 处置对象
    第四条 民主评议或评星定格结果为不合格的党员,要进行组织处置;日常行为有下列不良表现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要及时进行组织处置:
    1、理想信念动摇。不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信仰并参与组织;书面申请或公开场合扬言。
  、政治立场蜕变。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思想落后,在公开场合或媒体上发表、发布反党言论;参与传播和扩散一些与党员身份不相符合的言论。
  、组织纪律涣散。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自由主义倾向,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带头参与无理信访或越级上访,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
  、党性原则缺失。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要挟上级党组织;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袖手旁观,或临阵逃脱;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
  、宗旨观念弱化。脱离众,不关心众疾苦;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损害众的合法权益;以自我为中心,不服从工作分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法制观念淡薄。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参与或支持情、、迷信、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非法活动。
  、组织生活散漫。外出时间6个月以内,不和党组织联系且不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生活;外出6个月以上但未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工作作风飘浮。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长期消极落后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众反响强烈。
  、廉洁自律松懈。对党的廉洁自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在各类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
    10、道德行为扭曲。不讲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言行不文明,在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生活作风不检点,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众反响强烈。
    第三章 处置办法
    第五条 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分为限期改正、劝其、劝退不退除名和除名四种。
    第六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办法:
    1、民主评议或评星定格初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党员,给予限期半年改正的处理;经半年限期改正年底仍被评为不合格的,应劝其,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日常行为有第二章第四条表现之一的,情节轻微且本人愿意接受党组织帮助教育,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措施的,给予限期改正处理,本人无改正愿望或改正态度不端正、改正效果不明显的,应劝其,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情节比较严重的,直接予以除名。
  、长期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动党员,外出时间6个月以内,不和党组织联系且不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生活的流动党员,应给予限期改正处理,改正期间不承认错误、拒绝参加组织生活的,应劝其,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外出6个月以上且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稳定的党员,要将组织关系转入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党组织,未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的,要参加原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组织生活,无正当理由拒绝回原党组织参加党员活动和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承认错误的,可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组织关系转出的党员,由于个人原因,无故超过6个月不到转入地党组织报到的,由原所在党组织按自行脱党除名,是预备党员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个人申请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七条 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1、民主评议或评星定格有不合格党员的。
  、所在党支部发现党员有第二章第四条不良表现,并经调查核实的。
  、所在党支部有三分之一的党员联名提议要求对党员进行处置的。
  、上级党组织收到党员有不合格党员行为的举报并经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支部提出处理意见。党支部要通过入户走访、调查取证、同不合格党员及其他党员
众谈心谈话等方式,准确掌握党员被评为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或存在不良表现的具体事实,召开支委会讨论,依据处置办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然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拟定处理决定,并向上级党委请示。
处理决定  、党委调查审核进行批复。上级党委收到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的请示后,对支部评议党员或评星定格的相关表册、操作程序、汇总结果进行审查,对党员不良行为的具体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评议党员或评星定格程序规范、党员不良行为事实清楚的,党委讨论研究后向支部下达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批复;未按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或评星定格的,责令支部重新评议党员、重新确定结果;党员不良行为经调查事实不清楚的,责令支部重新调查、重新作出处置决定;认为支部处理决定不妥当的,发回支部重新作出处置决定。党委调查审核、下达批复整个过程不能超过30日,。
  、支部通报并公示处置决定。支部在接到党委批复后,形成处置决定,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支部党员大会要通知被处置党员到会参加,没有参加会议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要将处置决定告知被处置党员,并做好其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