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程序、方法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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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程序、方法及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  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财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
一、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必要性
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制度的要求,依法理财、科学理财、为民理财的需要,推动各项事业稳健发展的需要,廉政建设的需要
二、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省级管理办法,以及符合国家及省级有关规定的市级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制度。按照资金分配文件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
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帐务处理;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事
业费等分开核算;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制度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按照《现金管理条例》使用现金。
三、对照法律法规自我监督检查
对照国家法律法规、省级管理办法自查整改。对照市级管理办法自查整改。对照本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自查整改。对照资金分配文件的具体要求自查整改。自查整改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部分  监督检查程序及方法
一、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工作应遵循“准备充分、目标明确、有理有节、程序合法”的原则;检查准备阶段(制订检查方案、印发检查通知、开展培训等);检查实施阶段(取证阶段);检查完成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初稿)。
审理工作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准备审理:下达检查报告(征求意见函),下达正式检查报告(处理决定)、处罚决定,跟踪问效。
(一)制订检查方案
监督检查机构在实施检查之前应先制定检查方案并报领导审批。检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对象(单位或项目)
2、检查队伍的组建和管理方式(组队或委托)
3、检查费用预算、付费办法及标准
4、检查时间安排
5、检查重点
内容
6、处理原则等
(二)组织培训
检查程序、方法培训,法律、法规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检查纪律教育培训。
(三)制定检查计划
检查组进点前应制定检查计划,初步明确检查人员分工,确定检查重点;收集被查单位或项目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相关文件及近几年内审和有关部门检查情况等。
(四)下达《检查通知书》
包含以下内容:检查的依据;检查时间范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重点内容(具体明确);被查单位需要准备的表格等资料。
下达《检查通知书》的时间至少在进点检查3日之前,并注意同时电话通知被查单位。
明确有关事项,特别是要明确要求被查单位及时准备检查通知附件所列表格等资料。
(五)制作第一份“提供资料清单”
准备好“提供资料清单”并分类及编号,清单上除列明提供资料的内容外,还要注明提供资料的最迟期限、签收人等。打印一式两份,与被查单位各持一份以便跟踪。并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追索和管理。第一份“提供资料清单”最好在进点前准备好。
(六)召开见面会
进驻被查单位时,应召开有被查单位的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见面会。会上明确:说明财政检查的目的、要求、意义,争取被查单位及其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要求被查单位简要介绍单位架构、职能分布、资金使用基本情况。说明《检查人员工作守则》,希望被查单位对检查人员工作纪律进行监督。要求被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检查事务。收回《检查通知书》中要求填列的附表。要求按“提供资料清单”准备资料,如检查的账册、花名册、各科室联系人及电话等。明确检查时间及工作场所等需被查单位配合的事项。
(七)检查组管理
明确检查人员的责任:
检查组长(可设立副组长,协助组长的工作):首先应协调好与被查单位的关系;根据检查工作量及工作重点进行分
工,成立小组(2-3人)并指派小组长及明确职责;综合各小组的检查情况引导各检查小组的工作方向;综合总体情况向上一级领导汇报;按《检查人员工作守则》规定落实各检查人员责任;负责撰写检查报告初稿。
各小组长:负责指导和安排小组成员的工作;撰写小组工作小结;将检查中发现的线索与其他检查小组沟通并及时报告组长;参与后期小结汇总并参与撰写检查报告初稿
(八)制作《查询表》、《取证表》详见“检查表格填制讲解”。
编制好检查报告(初稿),一般包括被查单位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两部分。
基本情况包括:资金使用单位职能、机构设置情况。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资金的管理现状。资金使用单位内部对资金的监督检查情况。财政资金指标数及拨付情况。
(九)编制好检查报告(初稿)
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先列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问题,再列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存在问题部分:首先陈述基本情况,再指出问题。整改要求部分:先定性,明确对资金使用问题的处理意见,再对资金管理工作提出要求。检查报告(初稿)应尽量在检查组撤点前完成,充分利用检查力量以及在点上的便利,以保证取证完备、定性清晰、计算准确、引用法规政策恰当。
(十)审理人员查收检查报告(初稿)及相关材料
检查报告(初稿),检查工作底稿及取证材料,检查人员工作笔记,其他相关文件审理人员收到上述检查资料后,应认真进行查收,如检查材料提供不充分,应要求检查组及时补全。
(十一)审理事项
审理人员应及时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进行审理,根据报告以及取证材料、工作底稿、被查单位的意见对以下事项进行全面审理:检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项描述是否清楚、完整,违法违规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法;对违反财政法规问题的认定依据是否准确,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检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审核过程中,应注意法律优先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及法律不朔既往原则。
(十二)下达检查报告(征求意见函)
经过审理,形成检查报告(征求意见函)。内容与检查报告(初稿)基本相同。下达被查单位,要求被查单位提出反馈意见。被
查单位有不同意见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文件、帐页复印件、凭证复印件等。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反馈意见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十三)再次审理
审理人员根据反馈意见及所附证明材料对检查报告(征求意见函)进行再次审理,对被查单位提出不同意见的问题应再次查阅查询表、取证表、工作底稿及向相关检查人员核实。再次针对有关问题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正式检查报告(处理决定)、处罚决定。
(十四)下达正式检查报告(处理决定)、下达处罚决定书
向被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内容与格式基本与征求意见函相同,但应包括管理建议并明确跟踪问效要求。涉及到问题要同时下达处罚决定书。涉及到处分问题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及时移交到监察机关及人事任免机关。
(十五)跟踪问效
检查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被查单位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的跟踪落实工作。检查机关应设立专门台账,列明被查单位名称、下达处理决定时间、文号、应上缴金额、已入库金额等情况,以便跟踪。检查机关应及时督促被查单位将其调整账务、补缴税款以及上缴、补缴财政专户款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单位盖章确认后,在规定期限内连同执行情况报告的一并上报。检查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查单位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二、检查表格填制讲解
(一)《查询表》填制
1、查询的必要性
可以为进一步取证做好准备,可以证明已经履行相关检查程序,明确或减轻检查人员的检查责任。
2、有必要查询的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疑问可以直接下发《查询表》进行查询。对被查单位有关人员已经口头进行答复、但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作为书面证据进行收集的资料,可以再发《查询表》查询。对被查单位有关人员口头说明存在相关资料但又没办法提供、或多次推诿相关责任人不到等情况进行查询。
3、编制方法
查询内容必须明确。一般必须包括两个部分:基本情况,最好陈述对所查询问题初步了解的情况;查询问题,逐项提问,最好编好序号,以便于逐项回答。明确《查询表》的发出时间、回复时间。
4、收回《查询表》
应注意的问题
是否对查询内容进行逐项答复,如没有,可以要求被查单位重新答复。注意被查单位是否盖好公章,注意答复人是否签名并写清职务,注意收回的《查询表》的证明材料张数是否与表中填注的一致。填好收回日期。
5、财政检查查询表
第  号
被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组长:
发出日期:                      收回日期:
查询内容:
请于2005年  月  日前将答复后的此表交回检查组
单位盖章: 答复人
职务
证据材料张
答复内容
(二)《取证表》填制
处理决定
1、检查各资金使用单位时必须结合指标文件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查(必要时要到现场实地观察)。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如发现问题必须做好取证。部分单位未按规定将专项资金单独设明细帐核算,与自筹资金混在一起,不利于专项资金的监管。利用帐务处理的时间差,借用专款。收到专项资金后未及时使用,长时间滞留在帐上。不按规定用途、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利用各种名目截留专项资金。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费用,挤占专项资金。存在抵拨专项资金的情况,主管部门利用资金划拨的机会,抵扣用款单位所欠本单位款项。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张榜公布、汇报资金使用情况等。
2、取证表编制应注意的问题:首先应对取证问题定性,然后围绕定性将事实、过程及存在的问题客观、完整地表述清楚。但应注意,对问题的定性不要反映在取证表上。取证表的“检查项目名称”应包含被查单位名称及检查项目。对于用款单位的取证,“情况摘要”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指标的下达情况及有关文件对资金使用的要求,专项资金的收支及会计核算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过程、效果、向有关部门汇报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存在的问题,其他情况)。
3、取证表编制应注意的问题:附件一般应包括省厅文件、市局文件、管理制度等文件、会计帐册和会计凭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支持取证表的证据,如查询函原件等(应由被查单位盖章确认与被查单位原件一致);取证表的编制人及复核人必须签署后才能送达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签回的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