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纪处分决定
【篇一: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补浪河中学
教师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试行)
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管理,突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促进教育形象建设活动的开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榆阳区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细则》、《榆阳区教师文明礼仪规范》、《榆阳区教师“八要” “八忌” “八做到”》、 《榆阳区教学常规要求》和《榆阳区教师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等有关要求和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经校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办法指所有中学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条 :违规违纪处分种类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
处分期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劝起谈话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一)不按时上下班,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二)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
(三)不认真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不辅导学生、完成不了教学任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五)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学生,造成影响的。
(六)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擅自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的。
(七)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八)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九)语言、举止不文明,服饰不得体,有失教师礼仪、有损教师形象的。 (十)学校组织考试过程中,在试题保密、监考、评卷、登统等环节中,有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不按学校规定开齐开足课程,随意挤占挪用体育和艺术等课时,随意加重学生课业负担惩罚大量机械性的作业。
(十二)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差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劝起谈话仍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经常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二)擅自停课、放假、办私事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师职责不到位,出现学生人身安全伤害事故的。
(四)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搓麻将、打扑克、上网聊天、炒股、网上交易或购物、玩电脑游戏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在校外有偿兼课、办班或补课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六)在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审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劝起谈话仍不改正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的。
(三)有偿家教经查实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履行岗位职责,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经常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七)在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内酒后闹事或寻衅滋事的;
(八)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的。
(九)参与或者支持情、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严重违背公民道德,损害师表形象,搞婚外情,影响本人或他人家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被司法机关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教育局给予开除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言论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有偿家教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三)对学生实施性侵害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记大过处分,无悔改表现的;
(六)一年内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七)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第七条: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警告、记过处分,由学校作出处理结果,并报区教育局监察室备案;记大过、开除处分,由学校提出建议,报区教育局审核并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条:教师在受到处分期间,不得参与评优树模、晋级,其中,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及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受到记大过处分的,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用,当年及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不得晋级、评优树模。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一条: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委会研究决定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无明显改正或仍旧屡犯的,可适当延长处分期限或加重处分等级。
第十二条:对教师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处理决定 教师违规违纪,学校与教育局监察部门对教师违规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告知教师本人。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教师应当给予处分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并存入个人档案。
【篇二: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康县二中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为强化学校管理,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促进教师的自律和他律,树立学校正气,消除存在于教师队伍中的不正之风,塑造一支团结、向上、大气、正气、有战斗力的教师队伍,引导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提高全体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依法执教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不尊重学生家长,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上课迟到、早退、空堂,并由此造成班级管理混乱,出现学生事故的。
3、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打牌、下棋、打麻将及上班前饮酒,造成不良影响的。
4、组织学生购买学习辅导资料、向学生推销商品 ,乱收费、乱摊派、乱的。
5、私自调课,无教案上课,在课堂上抽烟,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的。
6、课堂纪律差,无法控制而发生各类事故的。
7、无故旷工或长期事假,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8、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工作失职的。
9、参与赌博、酗酒、打架、封建迷信或伪科学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
10、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随意不参加集体活动,不服从领导或拒不完成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11、违反有关规定为学生补课收费的。
12、上班期间利用电脑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的。
13、因班级管理不善,出现学生人身安全重大事故的。
14、其他需要处理的违规违纪事件。
二、处理意见:
全体教师要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严格约束自己,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对违反
者,视其情节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学校领导其谈话,分析原因,作口头警告。
2、学校主要领导批评教育,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在全校予以通报。
3、本年度师德师风考核酌情减分,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4、本年度不得评优、评职、晋职。
5、对屡教不改者,调离工作岗位。
6、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7、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处理机构
成立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工作小组,该小组由学校校委会、学年组长及教师代表组成。
四、处理程序:
1、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工作小组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2、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工作小组经过讨论(或投票表决),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3、执行处理决定。
4、视情节对必要的处理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