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处理决定1、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是指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而使用的文书。
2、制作说明
1)使用范围:可以针对当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等多种决定使用。
(2)依据:现场处理措施是为预防、制止或者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的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应当有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文书中列明所引用的条款。
3)与其他文书的区别
一是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区别。《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主要适用于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这两种情况。
二是与《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区别。《强制措施决定书》主要适用于查封、扣押和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是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届满或者依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进行复查,并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
3、注意事项
文书要加盖安监部门公章,不得使用内设机构印章。送达由负责人在文书上签名并签署时间即可,其他人签收的,应有相应的职务证明或者同时加盖生产经营单位公章。
强制措施决定书
1、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为查明事实,保全证据而对当事人作出强制性措施决定的文书。
本文书仅在依法实施采取查封、扣押、临时查封有关场所时使用。
2、制作说明
1)存在的问题
该部分应当具体列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2)依据
该部分应当明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条款,最好明确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项。
3)强制措施
该部分应当根据存在的问题,即违法的情形、情节以及严重程度,明确强制措施的种类。
3、注意事项
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时,应当下发《强制措施决定书》。
2)根据《易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主
管部门在进行易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有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措施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