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1.14
【文 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20.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
正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0年第3号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郭树清
  2020年1月14日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以下简称“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以
下简称“消费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协调、督促其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消费投诉。
  第五条 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在消费纠纷化解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协调、促进其会员单位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第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是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单位,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中国银保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推动辖区内建立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消费投诉处理工作顺利开展,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机构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设立或者指定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岗位,合理配备工作人员。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设立或者指定投诉接待区域,配备录音录像等设备记录并保存消费投诉接待处理过程,加强消费投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和管理。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移动客户端、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的、通讯地址等投诉渠道信息和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开通、平台等互联网投诉渠道的,应当公布本单位接收消费投诉的、网址等。在产品或者服务合约中,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提供或者其他投诉渠道信息。
  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充分考虑和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公平合法作出处理结论。及时查引发投诉事项的原因,健全完善溯源整改机制,切实注重消费者消费体验,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合作业务消费投诉的管理,因合作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消费纠纷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相关第三方机构配合处理消费投诉,对消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促进消费投诉顺利解决。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第三方机构对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纳入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准入退出评估机制。
第三章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负责处理因购买其产品或者接受其服务产生的消费投诉。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通过其公布的投诉渠道提出消费投诉。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消费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在其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名投诉人采取面谈方式提出共同消费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以下材料或者信息:
  (一)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身份信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
  (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机构的名称;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相关依据;
  (四)投诉人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由投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银行保险机构已经掌握或者通过查询内部信息档案可以获得的材料,不得要求投诉人提供。
  第十四条 投诉人提出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接受投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诉,除第十三条规定材料或者信息外,可以要求提供经投诉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和有效。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接受消费者继承人提出的消费投诉,除第十三条规定材料或者信息外,可以要求提供继承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接受投诉人撤回消费投诉。投诉人撤回消费投诉的,消费投诉处理程序自银行保险机构收到撤回申请当日终止。
  第十六条 投诉人提出消费投诉,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投诉人在消费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消费投诉处理单位的办公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投诉处理回避制度,收到消费投诉后,应当指定与被投诉事项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核实消费投诉内容,及时与投诉人沟通,积极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消费纠纷。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公平公正作出处理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应当自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
处理决定
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其上级机构或者总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再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