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9.08.14
【字 号】苏教规〔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教规〔2019〕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各高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实施国家和省关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有关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意见,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教育厅
  2019年8月14日
  处理决定
附件1
 
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体高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以多种形式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九)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十一)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协调与监督,协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等处理程序。
  第五条 对于师德失范行为,按以下程序进行查处:
  (一)学校有关部门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须认真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行为当事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二)学校对有关部门上报的调查报告及结论进行复核,对情节轻微的,可直接认定;对情节严重的,需提交学校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三)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行为当事人。
  (四)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15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学校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对学校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根据当事人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进行单独存档。
  第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经调查属实后,对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资格时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不得少于24个月。
  (二)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七条 对情节较重的,除按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对行为当事人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分。
  (一)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和校(院)长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于学校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等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