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职工违规违纪问责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严明纪律,规范行为,严肃问责,依据《中国XX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X审字…201X‟XX号)及《中国XX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以及归公司管理、考核的职工。
第三条公司纪监委负责对副科级(含)以上违纪违规职工的问责处理,副科级以下坚持“谁主管、谁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的界定
第五条直接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及造
成的后果起直接或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第六条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直接责任者的直接上级,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对其处理的标准,一般应比直接责任者低1至2个档次。
第七条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主要领导责任者的直接上级,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对其处理的标准,一般应比直接责任者低2至3个档次。
第三章问责处理的方式
第八条对违规违纪职工的问责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批评教育类。包括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二)组织处理类。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岗位)、降职、免职。
(三)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批评教育类适用于违纪违规情节轻微的情形。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第十条组织处理类适用于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措施。
停职检查,是指临时停止领导人员所担任的职务;调整
职务(岗位),是指调整领导人员的职务(岗位);降职,是指降低职级(岗级);免职,是指免去领导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第十一条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适用于确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XX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四章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标准
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公司纪委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违规事项,由纪检监察部负责立案调查,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
处理决定第十三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给予问责处理,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问责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由党委会会议等具有处理决定权的机构(组织)对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做出处理决定;
(四)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被问责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五)处理决定等材料存入职工人事档案或个人廉洁档案。
第十四条受到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的职工,如对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纪委提出申诉。公司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并复核,并在接到申诉六十日内将复核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在公司纪委未作出改变原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应征求工会组织意见,工会组织可依法协助受处分职工提出申诉或劳动仲裁。
第十六条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分为情节较轻、较重及严重三种。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
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七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事件,按损失金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造成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造成经济损失在25万元(含)至100万元之间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调整岗位或降职处分;
(三)造成经济损失在25万元以下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处分。
第五章对相应情形的问责处理
第十八条在安全环保、职业健康保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安全环保“一岗双责”责任未落实或落实不到
位的;
(二)组织学习XX集团“三规两必”保命措施、安全生产“十条禁令”及XXXX“五条红线”等不力的;
(三)违反XX集团“三规两必”保命措施、安全生产“十条禁令”及公司“五条红线”的;
(四)未按时提交相关安全环保资料,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或受到总部、地方考核或通报的;
(五)连续发生两起以上同类安全环保可记录安全事
件的,按累积可记录事件问责;
(六)发生轻伤、重伤或者工亡事故的。
第十九条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产品在售出前,经理化检验中心检验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且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发生产品质量纠纷后,确认是我方原因,且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条在招投标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编制招标文件故意列入歧视性条款或具有倾向性的技术条款,影响招标工作公正进行的;
(二)参与招标的人员透露标底,或者泄露其他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参与招标的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