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题
1.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劳改机关等)、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2.侦查文书--所谓侦查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4.刑事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条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它是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案件使用的一种书面报告。经县经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成为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的依据。
5.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经过侦查,对于犯罪
事实已经查明,且认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取得了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批准破案时制作的法律文书。该文书也是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案件使用的是书面报告。
6.通辑令--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通辑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7.呈请拘传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呈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审批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8.拘传证--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讯问时制作的凭证文书。该文书具有法定的强制力。
9.取保候审决定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10. 保证书--是指保证人向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出具的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的担保性法律文书。
11. 监视居住决定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12. 监视居住委托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对其活动进行监视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13. 呈请拘留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填写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法律文书。
14. 拘留证--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执行拘留时制作的凭证性法律文书。
15. 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16.逮捕证--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签发的一种凭证文书。
17. 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羁押期限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18. 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办案单位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依法呈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书面报告。
19.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就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20. 撤销案件通知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时,制作告知原批捕的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
21. 补充侦查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补充侦查决定,对案件中需要查明的问题,经过调查核实,将查明的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22. 要求复议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重新复议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23. 提请复核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要求复议的意见未被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24.检察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简称为检察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实现法律监督的职能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
处理决定 25.立案、侦查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由报案、 控告、举报、自首和其他途径得到的材料,经过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决定使用或解除侦查措施和履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手续时所制作的各种文书。
26.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是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批准延长时所制作的文书。
27. 刑事案件强制措施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审查批准逮捕手续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时所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格式,此类文书分为诉讼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
28.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29.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30. 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文书。
31.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发现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批捕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追捕意见的工作文书。
32.起诉、 出庭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出席
法庭执行职务等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格式,此类文书分为诉讼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
33.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34. 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35.公诉意见书--是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 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公诉意见书正式规定为出庭工作文书。
36. 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关机关的立案、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况,为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向违法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
37.通知立案书--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 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
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所制作的文书。
38. 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39. 民事(行政)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40. 复核决定书--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下一级公安机关的提请,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复议决定,进行复核后,作出复核决定,答复下一级公安机关,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时所制作的文书。
41. 刑事赔偿决定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刑事赔偿请求,作出赔偿决定时所制作文书。
42. 批准聘请律师通知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经过审查,依法批准其聘请律师时所制作的文书。
43. 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过程中,经过审查,批准受托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文书。
44. 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在审理终结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所作的书面处理决定,包括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等。
45.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46.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47. 再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
新审判后作出新的改判判决的法律文书。再审刑事判决书包括适用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判决书和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刑事判决书。
48. 第一审裁定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有关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49. 终止审理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而终结案件审理时制作的书面决定。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