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与投诉、受理与处理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
管权限,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第六条 异议、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与处理
第八条 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其中对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发包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
(三)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四)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五)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第九条 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第十条 异议人对除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格式见附件1),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
(二)异议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异议人系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说明。
第十一条 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
异议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和提出投诉。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格式见附件2),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
处理决定
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或到外地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异议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将书面答复自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抄送行政监督部门。
第三章  投诉的提出和处理
第十四条 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以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作为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