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合规治理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X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XX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XX制定的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XX,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XX所有员工。对己退休和己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在XX工作期间的违规行为,给XX造成损失的,XX保留对其依法追偿违规损失的权利。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负责人,是指XX(含其职能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员。责任人是指有违规行为的XX员工,包括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被追究领导责任的责任人。
   
第六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合规;惩教结合,宽严相济;客观公正、程序规范。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方式: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它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待岗、停职、免职、解聘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扣减绩效收入。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处理:
(一)在业务操作中由于制度、系统缺陷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二)有有效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越级反映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
(四)有证据证明,发现事故、案件前,检查人员已指出问题、隐患或向被检查机构下达整改建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领导报告的。
第九条 员工有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给予批评教育。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不得以批评教育替代。因违规行为己对XX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同时违反多项规定的;
(三)多次违规的;
(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六)伪造、隐匿、篡改、毀灭有关证据,以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的事实或者有关证据的;
(七)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补救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九)受益、指示、教唆、强令、胁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十)违规后逃匿的;
(十一)违规行为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
处理决定(一)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过失违规,未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XX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坦白交代问题的;
(六)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控制风险,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七)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按当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行为的,
(八)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或免于处理;加重处分是指在违规行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理,直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特别规定:
(一)受到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的,应同时扣减绩效收人;
受到通报批评的,扣减半个月的绩效收入;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减一个月的绩效收入;
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减两个月的绩效收入;
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减三个月的绩效收入;
受到降级(职)处分的,扣减六个月的绩效收入;
受到撤职处分的,扣减十二个月的绩效收入;
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间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
绩效收入的扣减标准为违规责任人上年度全年绩效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扣减时间为处分文件下发次月起执行。
(二)受到开除处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得重新录用或聘用;
(三)受到开除以下其它形式纪律处分的员工,在解除处分前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四)依照本规定停职、解聘职务的员工,两年内不得在XX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职务,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五)依照本规定受到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的员工,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等,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六)违规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在依据本规定给予处理的同时,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
处分;
(七)员工违规行为具备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八)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应给予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九)员工涉嫌违法犯罪的,除按照本规定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外,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
(一)直接违规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负责人指令或同意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情况或不抵制的,经办人员为间接责任人;
(三)由于经办人员、相关部门等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办人
员或提供情况的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决策单位进行事前调查但未发现问题的,偏信下级提供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决策人为间接责任人;
(四)集体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参加决策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持赞同意见的人为间接责任人;
(五)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经办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 领导责任的区分:
(一)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二)次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协助管理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三)一般领导责任,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
大损失或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情节轻微是指:初次违规,且未造成损失的。情节较重是指: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屡查屡犯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后果或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
(一)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案件或责任事故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XX较大财产损失或资产流失的;
(三)因违规行为造成XX信誉、形象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四)因违规行为导致XX受到外部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处罚的;
(五)违规同时有不正当得利行为的;
(六)违规认定小组认定为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审计风控部)在实施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进行充分调查取证。
(一)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的调查
监督管理部门在现场检查过程发现员工轻微违规行为的,且违规事实清晰,违规責任明确,违规责任人对违规事实以及违规责任确认无议的,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细则提出批评教育,不需再另行调查。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员工严重违规行为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组成调查组进行充分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处理。
(二)检举揭发违规行为的调查。
对检举揭发的违规行为线索的调查由监察部门组织实施,并可要求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或责成下级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并上报调查、处理结果。
(三)由外部监管机构、侦察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等实施检查发现的违规事实,经核实后可以直接作为处理依据。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条 在调查期间,未经纪检监察部门同意,被调查人所在机构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国或者对其进行调动、调离、提拔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