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违规⾏为处理暂⾏规定》
员⼯违规⾏为处理暂⾏规定
第⼀章总则
第⼀节⽬的、原则和适⽤范围
第⼀条为进⼀步规范销售、管理⾏为,明确各级员⼯的劳动义务;维护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相关制度,
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违规⾏为是指本公司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公司《员⼯⼿册》或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为。
第三条处理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前⼈⼈平等;保障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于本公司所有员⼯。
第五条对已解除劳动合同⼈员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为,可书⾯建议其现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对劳务派遣⼈员的违规⾏为,可书⾯建
议其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第⼆节原则及定义
第六条公司本着提⾼⼯作效率,降低销售成本为原则,纠正违纪违规⾏为。
应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员⼯⾃觉遵守公司规定纪
律。
第七条公司对员⼯的任何处理决定应当公开进⾏,但涉及到个⼈隐私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条公司对员⼯违纪处理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情节,依据本办法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以⼝头或书⾯形式给予处罚。
第九条员⼯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上级部门复查。
第⼗条公司员⼯对管理⼈员的违规管理,享有向上级部门检举、投诉的权利。
第三节职责
第⼗⼀条各部门可依据员⼯的违规情况并在有关证据证明充分的前提下书⾯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条部门主管可依据本部门员⼯的违规情节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书⾯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本部门员⼯的建议。
第⼗三条⼈事部负责公司员⼯违规处罚申请的受理并根据申请内容进⾏跟踪调查。负责员⼯处罚材料的处理和执⾏处罚决定;员⼯处
罚的核准及员⼯复查申请的受理和跟踪调查。
第⼗四条总经理负责审核事实,对员⼯的违规⾏为作出最后的处罚决定。
第⼆章处罚的种类及适⽤
第⼗五条本办法适⽤的处罚有:
(⼀)⼝头警告;
(⼆)书⾯警告;
(三)扣款;
(四)记过;
(五)记⼤过;
(六)降职、降薪;
(七)留职查看;
(⼋)解雇、开除。
第⼗六条公司员⼯因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他⼈⼈⾝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公司⽀持和维护受害员⼯合法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公司员⼯因重⼤过失或故意违规操作,致使公司损失的,应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条⼀⼈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
第⼗九条⼆⼈以上共同违反本公司规定的,根据情节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违规违纪的,按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为
处罚。
第⼆⼗条部门违反条列的,处罚直接责任⼈;由部门主管指使的,同时处罚该部门主管。
第⼆⼗⼀条员⼯违纪有下列情形可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
(⼆)主动承认错误、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的;
(三)因他⼈胁迫或诱骗的;
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从重处罚:
(⼀)有严重后果的;
(⼆)胁迫、诱骗或教唆他⼈违规的;
(三)对检举⼈、执⾏⼈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公司形象、商誉造成严重负⾯影响的;
(五)屡犯不改的。
第三章违反纪律的⾏为和处罚
第⼆⼗三条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法律,在受到国家政权机关处罚的同时
公司可视其情节予以开除。
(⼀)因犯罪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
(⼆)因违法被判处劳动教养的;
处理决定
(三)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治安拘留七天(含)
以上的;
(四)违反《宪法》及法律规定组织、策划、参与⾮法游⾏⽰
威或参加⾮法社团组织的。
(五)其他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可以解除劳动
关系的情形。
第⼆⼗四条员⼯有下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破坏商业信誉的情形之⼀的,予以开除:
(⼀)利⽤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公司的商品、客户资料、⽣
产资料、⼈事档案、财务资料、及商业秘密的纸制或
电⼦⽂件等相关⽂件的;
(⼆)违背公司利益、利⽤公司商业信息搞同业竞争的;
(三)违背公司利益,在公司内、外散布谣⾔、恶意中伤、
破坏客户形象,使公司商业信誉遭受重⼤损失的;
(四)因⾃⾝过错,违反诚信原则导致客户投诉达两次以上
的;
(五)因管理失职导致货期延误或因质量原因被客户退货,
给公司造成重⼤损失的。
第⼆⼗五条员⼯有下列侵犯公司财产权利的⾏为之⼀的,可视其情节解雇或留职察看两⾄三个⽉,并依据成本赔偿公司损失。(⼀)偷盗公司货品、物品,或因管理失职造成货品⼤量丢
失,经查证属实的;
(⼆)恶意破坏公司物品或办公设施的;
(三)违规操作或基于报复,恶意造成公物损毁,公司损失
的;
第⼆⼗六条员⼯有下列侵犯他⼈⼈⾝权利或财产权利的情形之⼀的,可视情节予以开除或留职察看⼀⾄三个⽉:
(⼀)偷盗他⼈财物价值50元以上或累计价值100元以上
的;
(⼆)在公司吵架、打架⽃殴的;
(三)造成诽谤、恶意中伤、毁⼈名誉的;
(四)威胁、恐吓上司或同事的;
(五)强⾏索要或变相强⾏索要他⼈财物的;
(六)不服部门管理,恶意报复他⼈的;
(七)为实施报复⾏为⽽指使他⼈或变相指使他⼈对公司或
公司员⼯造成损失的;
第⼆⼗七条部门或员⼯有下列⾏为给公司造成重⼤损失的,可予以开除:(⼀)因个⼈失职造成公司重⼤损失的;
(⼆)不执⾏或⽆故拖延⼯作进程,导致⼯作延误或造成损
失的;
(三)违规操作,造成货品⼤量延期或损失的;
(四)造成公司坏帐50万元(含)以上的。
第⼆⼗⼋条员⼯破坏下列管理秩序的,予以开除:
(⼀)贪污公款、⾏贿受贿的;
(⼆)利⽤职权收受、索取贿赂的;
(三)⽆法胜任本职位或不服从调配的
(四)虚报⼈事资料,或隐瞒事实被查实的;
(五)违反公司规定被处以警告达五次(含)以上者;
(六)连续矿⼯达10⽇以上或⼀年内累计矿⼯达30⽇以上
的;
(七)冒⽤部门主管或其他负责⼈笔记签发、伪造⽂件、资
料的;
(⼋)员⼯在合同期内实施同业竞争,给公司造成重⼤损失
的;
(九)联系⾮本公司销售货物,不务正业的;
(⼗)煽动或积极参与恶意怠⼯、闹事,造成部门销售、管
理混乱的。
第⼆⼗九条员⼯有下列⾏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其情节处以降职并扣款、留职察看⼀个⽉以上三个⽉以下、书⾯警告:(⼀)不服从主管领导调派⼯作、恐吓、威胁、谩骂主管或
管理⼈员的;
(⼆)因管理失职造成部门物品丢失的;
(三)玩忽职守,隐瞒⼯作过失,导致⼯作延误或造成损失
的;
(四)破坏公司物品、办公设施、办公环境的;
(五)违反公司规定被处以警告达两次以上者;
第三⼗条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可视其情节处以扣款、记过、记⼤过、书⾯警告:
(⼀)不服从⼯作安排延误⼯作或造成损失的;
(⼆)遗失公司物品或其他特殊公司证件、⽂件不报,造成
后果的;
(三)未到休息或下班时间私⾃离开、早退等影响上班秩序
的;
(四)不按实际情况报销,弄虚作假报销费⽤的;
(五)⼀个⽉迟到五次以上的;
(六)连续旷⼯达三个⼯作⽇以上或⼀年内旷⼯总数在⼗个
⼯作⽇以上的;
第三⼗⼀条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可视其情节给予扣款、书⾯警告或⼝头警告:
(⼀)⽆故迟到、早退、外出的;
(⼆)不按规范⼯作,造成安全隐患的;
(三)下班时未搞好清洁卫⽣的;
(四)不按规定打卡或带打卡初犯的;
(五)不遵守物品的放臵规定的;
(六)故意不接听或拖延接听电话,接听电话与他⼈接洽时
不使⽤礼貌规范、语⾔的;
(七)⾐冠不整、仪表不雅、不讲礼貌、语⾔不雅及其他影
响公司形象的⾏为;
(⼋)利⽤公司资源处理私⼈事务的;
(九)利⽤闲聊或私聊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对逾期款做出书⾯说明的;
(⼗⼀)未按时写提交每周拜访客户报告的;
第四章附则
第三⼗⼆条员⼯被处以“留职察看”处分的,在留职察看期间只计发基本⼯资。
第三⼗三条扣款标准由总经理最后决定。
第三⼗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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