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项目委托运营合同(样本)
 
项目名称:XX市XX污水处理厂项目
委托运营方:XX市XX局     
运  营  方: XXL水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4年    月    日
为提高市政公用设施运营效率,推动公用事业改革,XX省XX市政府决定采用委托运营的方式将XX市XX污水处理厂(下称“污水处理厂”)项目授予委托运营方运营管理。
XX市XX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在的XX市污水行业管理职能部门(下称“委托运营方”),和XXL水务有限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设立及运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运营方”)。
XX市XX局委托XXL水务有限公司对XX市XX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运营方同意接受委托,为明确双方在该项目中承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对以下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双方特签订合同如下:
第1条  定义和释义
1.1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规定,下列名词或术语在本合同项下具有下列含义:
本合同”
指XX市XX局与运营方之间签订的委托运营合同,包括其附录1至附录2,以及本合同双方以后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再行签订的任何本合同的补充文件或附录,上述每一文件均视为并入本合同。
法律变更
指:
在本合同签署之后,中国有权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
在本合同签署之后,政府部门对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做出任何重大变更的批准或任何重要条件的增减。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适用于运营方或由运营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监管员”
指XX市XX局按照第6条规定派出的监督污水处理厂运营人员。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合同价款
系指本合同规定,由委托运营方支付运营费(包括管理费,人工费,污水处理的水、电及药剂费、水质检测费、污泥运输费、设备维修维护及更换费、在线仪表维护费、绿化管养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一切费用);
污水出水水质标准
指第9.2条款规定的污水出水质量标准。
污水进水水质标准
指第9.1条款规定的污水进水质量标准。
设计水量”
指每日30000立方米的污水处理水量。
污水出水检测点
指经委托运营方、运营方双方及环保局认可的委托运营方为检查污水出水水质而提取污水出水水样之处。
污水进水检测点”
指经委托运营方、运营方双方及环保局认可的运营方为检查污水进水水质而提取污水进水水样之处。
污水处理价格”
第11.2条款中所述的以      /立方米表示的污水处理费单价。
接收点”
指污水处理厂污水进水的接收点。
交付点”
指污水处理厂污水出水的交付点。
处理决定“污水出水”
指经运营方处理、经交付点排放的出水。
污水进水”
指运营方从接收点接收的污水。
保证水量”
指运营方在本协议下被承诺的每日最低付费水量。当污水处理厂每个运营月平均日实测水量低于该数值时,排水处理处仍将按照该水量计算应付运营方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额定水量”
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日处理水量,即30000立方米/日。
“实测水量”
指污水处理厂出水流量计上测得的每日实际污水处理量,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超进水量”
指每个运营月内,如当月日均实测水量超过保证水量,当月日均实测水量与保证水量之间的差额水量。当且仅当日均实测水量大于1.3倍额定水量时,超进水量为1.3倍额定水量与保底水量的差额。
开始商业运营日”
指本项目移交完成后次日即为开始商业运营日。
运营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委托期的最后一日。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运营年必须满12个月,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特许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的一个整月,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特许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日”
指每日从09:00时开始至次日09:00时结束的二十四(24)小时。
监测机构”
指有法定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
实际处理水量”
指按照第11.1.6条款所计量确定的在一个运营月内实际处理的水量。
日实际处理水量”
指按照第11.1.3条款所计量确定的在一个运营日内实际处理的水量。
违约”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并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
污水处理厂”或“项目设施”
指位于XX市XX污水处理厂及厂区内委托运营方移交给委托运营方的全部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和其他资产(不含土地)。
1.2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a)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
(b)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和附录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录;
(c) “一方”、“双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双方”或“各方”,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d)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季度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季度和年,时间均指北京时间;
(e) “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f) “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2条  期限
运营期限:二十六(26)。从              日起至          日止。其中前3个月为移交调试期,最后一个月为移交回转期。运营期内(除移交调试期外)出水水质必须合格。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并应在整个委托期内保持完全有效,除非本合同修改或终止。
委托运营期内,如拟建的二期工程完工并具备运行条件,调试完成后,委托运营方可在友好协商基础上与运营方共同测算商定新的污水处理价格,同时对委托内容、基本水量、出水水质等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如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报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委托运营方将一、二期工程一并交运营方运行至运营期结束;否则,委托运营方有权利在二期工程调试结束后,提前终止委托运营合同。
运营期内,如运营方服务优良,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续约期不超过      个月,续约期内仍执行原合同价格,如需调整,按原合同相关条例执行。
第3条    声明和条件
3.1运营方的声明
运营方在此向XX市XX局声明:
运营方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并已获得为该等签署和履行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所有批准;
如果运营方在本第3.1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或有重大错误,XX市XX局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
3.2XX市XX局的声明
XX市XX局在此向运营方声明:
XX市XX局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有权力和能力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如果XX市XX局在本第3.2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或有重大错误,运营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
3.3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本合同项下运营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义务以及XX市XX局接受污水处理服务并为此付款的义务,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
第4条  本项目的移交以及移交回转
4.1移交
4.1.1移交内容
本项目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工器具)以及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文件、资质证书文件)。
4.1.2移交方式
(1本项目采用现状移交,建构筑、设备及其他资产等风险由运营商自行承担;
(2在本合同签订前由委托运营方和运营方共同对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进行清点造册、确认,经双方共同签署移交确认函,即视为清点移交终结。
(3移交清单、移交确认函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后。
4.1.3按时移交
在签订本合同前完成移交工作,若由于委托运营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时移交的,不影响合同的签订,合同期限顺延。若由于运营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时移交的,则视运营方单方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15.1条(f)项执行。
4.2移交回转
4.2.1移交委员会
委托运营期结束前2个月,委托运营方和运营方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由委托运营方3名代表和乙方3名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移交委员会由委托运营方的1名代表任主任委员,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和将移交的详细清单,以及就XX市XX污水处理厂的移交向社会进行公告,若有未尽事宜如债务等限在移交日之前办结,并决定移交仪式,公告费用由委托运营方承担。
4.2.2移交范围
在委托运营期结束的那一日即移交日,运营方应向委托运营方无偿移交:
4.2.2.1运营方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
(1)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与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相关使用的所有机械和设备;
(3)移交清单所列未使用完的零备件和配件;
4.2.2.2使用污水处理厂场地的权利且厂区内不得再有属于运营方的物品;
4.2.2.3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 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他资料。
上述资产在向委托运营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污水处理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
4.2.3移交回转清单
运营方需在运营期满前2个月提交所移交回转的项目清单:如设施、设备、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文件、资质文件等。委托运营方和运营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和复核,清单上所列设施、设备、工具、器材等均应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符合现行适用的技术规程、标准,且能
够满足污水处理正常运行的需要,正常磨损除外。
4.2.4移交回转方式
在运营方运营期满前1个月内,由委托运营方会同运营方共同完成本项目的移交回转工作,共同完成有关本项目移交回转内容的清点、复核及设备性能测试工作(测试费用由运营方承担),并签署预移交回转备忘录。运营期满之当日,双方正式签署移交回转备忘录,以最终确认完成移交回转工作,此后将由委托运营方的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