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8.17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中共武穴市花桥镇委员会、武穴市花桥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8日,我厅立案查处湖北赛扬商用设备有限公司(花桥厂区)项目违法用地案。经查,中共武穴市花桥镇委员会、武穴市花桥镇人民政府不具备批准征收土地、使用土地的权利,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法批准征收、使用花桥镇团山河社区、花桥社区集体土地进行湖北赛扬商用设备有限公司(花桥厂区)项目建设。截至立案前,该项目已建成钢构厂房2栋、门房及配电房1栋、硬化场地等。经实地勘测,项目实际占用武穴市花桥镇花桥社区、团山河社区集体土地33.59亩(建筑物及硬化场地占地12.83亩,未硬化土地20.76亩),其中水田29.85亩、旱地1.08亩、城镇住宅用地1.96亩、农村道路0.69亩,所占土地中,有31.59亩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亩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构成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事实。违法事实有会议记录、询问笔录、勘测笔录、付款凭证、征地及补充协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花桥镇政府解除与湖北赛扬商用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征用工业用地的补充协议》,宣布该协议无效。
二、责令花桥镇政府收回违法批准征收、使用的33.59亩土地,并将其分别退还给团山河社区居委会、花桥社区居委会组织耕种。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按照《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将该案涉及的非法批地、监管不力问题移送省纪委监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应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落实第一项和第二项处理决定,落实情况请书面告知我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处理决定 2021年8月17日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