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决定书
XX投资有限公司
处理决定我局2018年5月2日起对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上海XX材料有限公司2016年6月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2016年8月29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期间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相关涉税资料配合检查,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公司于2016年5月用由上海XX材料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31日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发票代码:3100153130,发票号码:7879XX,金额2,491,109.84元,税额423,488.67元,价税合计2,914,598.51元,该企业已在2016年5月当期通过认证并抵扣税款,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及文号:上海XX材料有限公司231010620160000101),你公司取得开票单位为上海XX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三)经对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在广西XX有限公司南宁市会展支行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账号XX)进
行查询,发现你公司无资金往来记录;
二、处理决定
(一)你公司将取得已证实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6年5月(均为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23,488.67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423,488.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其进项税额423,488.67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造成2016年5月少缴纳增值税423,488.67元,予以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1年04月28日颁布)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追缴入库的增值税423,488.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