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违纪处理决定
xx总公司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公司纪律,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监会、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和员工行为守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等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规定和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损失,是指因违规违纪行为导致的,并根据司法机关判决、行政机关决定等法律、行政文书或公司审计、财务等管理部门确定的公司应支付的资金。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省级公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及厦门市中心支公司、宁波市中心支公司等总公司直接管辖的计划单列市中心支公司。 本规定所称部门负责人是指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副
职领导(含助理)。
第六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给公司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宜,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理方式
第七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以下处罚或其它处理:
(一)处罚。处罚分为四种:警告、记过、撤职、辞退。
1.受到警告处罚的,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1/4绩效薪金,1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只能为合格或以下等级。
2.受到记过处罚的,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1/2绩效薪金,2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提高薪酬档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3.受到撤职处罚的,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绩效薪金,降低两个以上职级安排工作,3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担任系统内各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提高薪酬档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4.受到辞退处罚的,解除劳动合同,扣除处罚决定生效当年未发绩效薪金,5年内公司不得重新录用。
(二)其他处理。
1.批评、通报批评;
2.停职、免职、责令辞职、调离工作岗位等。
(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责任人的收入情况及当地的收入水平,可按不低于经济损失总额的2%扣发有关责任人员绩效薪金。对违规违纪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
本条款所列的各项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员工同时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罚档次给予处罚。
第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需要给予处理的,根据各自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给予处理。
第十条 员工在受处罚期间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省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并报总公司批准,其相应的处罚约束期可提前解除,但执行处罚约束期不得低于50%。
第十一条 员工在受处罚期间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受到新的处罚,其处罚约束期为原处罚期限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罚期限之和。
第十二条 对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员工在被司法机关羁押期间中止劳动合
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根据公安机关生效的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或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 因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罚的,应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或其他处理。
第三章 处理方式的运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代问题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五)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情节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拒绝赔偿损失的;
(二)受处罚后2年内又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强迫、指使、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干扰、阻挠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八)有其他应从重、加重情节的。
第十七条 从轻、从重处罚,是指在本规定中应受到的处罚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罚;减轻、加重处罚,是指在本规定中应受到的处罚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1档处罚。
第十八条 责任人的划分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违规违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起直接和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以上所称经营管理责任人指对发案单位具有经营管理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以上所称其他间接责任
【篇二:关于员工违纪通知】
签发:
因公司之前发生过陌生人未在保安室登记就进入公司厂区,导致个别同事的 电动车及其它物品被盗,增加了员工对公司安全措施方面的担心,为了给各位同事营造一个安全的工作与生活环境,也为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公司就外来人员到访我司曾发出通知,
1、违纪扣款50元,全厂通报批评,记入档案;
2、此项扣款将在2014年10月份工资中予以体现;
3、此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请各位同事引以为戒!
签发:
【篇三:关于上报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及整改情况】
关于对违反机关效能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处理决定及
整改情况的通报
xxx中心、各乡(镇)xxx所、局机关各科(室):
2011年5月31日,xx市效能办在对我局进行明察暗访中,发现我局财务室干部xxx同志在上班期间戴头巾,并下发了《xxx效能办明察暗访工作整改通知书》,要求我局在一周之内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上报xx市纪委xx室。接次整改通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召开2次会议对违纪人员处理进行专题研究。会议决定对于上班期间发现戴头巾工作人员将按照地区、市委有关规定和单位规章制度坚决予以严肃处理。现将我局违纪工作人员处理决定及整改措施通报如下:
一、对违纪工作人员处理决定
按照《xx市影响机关工作作风及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第6条”和《xxx局科所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5项第9、16条”之规定。
1、取消责任人年终评先选优资格,并进行诫勉谈话。
2、扣除责任人当月考核奖、第二季度考核奖减半执行,年底鼓励奖按80%发放。同时取消责任人xxx文明职工资格。
3、扣除责任人考核分值40分,扣除科室负责人20分,扣除分管领导20分。
4、在全局干部大会上作检查。
二、整改措施
针对我局出现戴头巾的问题,为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转变干部职工工作作风。
1、再次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对市委x书记在第xx个民族团结教育月动员会和稳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和田市关于深入开展“移风易俗树
新风”活动的实施方案》进行认真系统再学习,并开展大讨论,使全局干部职工真正在思想上有触动、行动上有对照。
2、完善制度,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局制度建设,工作期间严格执行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长效机制。
和田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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