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政处罚决定书如何处理
处理决定⼀、收到⾏政处罚决定书如何处理
1、收到⾏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应当在⾏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当事⼈对⾏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的,⾏政处罚不停⽌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
第四⼗四条⾏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应当在⾏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
第四⼗五条当事⼈对⾏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的,⾏政处罚不停⽌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六条作出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与收缴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七条、第四⼗⼋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外,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及其执法⼈员不得⾃⾏收缴。
当事⼈应当⾃收到⾏政处罚决定书之⽇起⼗五⽇内,到指定的银⾏缴纳。银⾏应当收受,并将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七条依照本法第三⼗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执法⼈员可以当场收缴:
(⼀)依法给予⼆⼗元以下的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的。
⼆、⾏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该怎么办
当事⼈可以在收到⾏政处罚决定书之⽇起60⽇内向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政处罚决定书之⽇起三个⽉内直接向当地⼈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复议机关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起60⽇内会做出⾏政复议决定。如还是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起15⽇内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那么可以在复议期满之⽇起15⽇内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的,如果当事⼈拒绝签收,可以交由代收⼈签收,也可以通过留置的⽅式送达,把处罚决定书留置被处罚⼈住所后,视这送达。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