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范文 行政是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 , 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 控制、 协调、 监督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的总称。 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行政处理 决定 书范文 ,欢迎阅读。 行政处理决定书范文一 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处理人:杨** 身份证号:4101*************案由:撤销房产登记发证行 为 经查明:杨新立位于中牟县城关镇解放路 12 号的房屋 20**年 12 月 4 日我 局为其颁发了牟房权证字第 号房屋所有权,13957 证书。2013 年 4 月 23 日中牟县人民法院证明其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是无效的。鉴于 以上情况,根据《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我局为杨新立位于中牟县城关镇解放路 12 号 所做的房屋登记,并予以收回该房屋的牟房权证字第 13957 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被处理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 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牟 县人民政府或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议,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本处理决定书自公告 之日起 60 日视为送达。 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年 8 月 6 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范文二 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行政处理人:温州市人人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仙岩店 住所: 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繁荣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刘风 经调查, 你单位存在以下几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1.留存参保人社会
保障卡、 证, 存在代刷代购行为;2. 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保健 用品、生活用品。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并造成医疗保险 基金损失 17580.46 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均认可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 20**年 10 月 21 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温人社发 〔2014
〕333 号)。 根据《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修订)》(温人社发〔2012〕99 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定点零售 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医保经办 机构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 并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 将医疗保 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的,或 故意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的”, 你单位已违反该办法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决定:1、自 2014 年 11 月 4 日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2、由瓯海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 17580.46 元。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 可在接到本 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 院起诉, 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 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年 11 月 12 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范文三 行政处理决定书 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荔湾区东风西路中兴横地段建设一幢 13 层办公商业综合楼工程 (西场电子城),根据《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意见 的复函》(荔人防建〔1998〕1 号)批复 ,该项目应建 5 级防空地下室 1467 平方米。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 你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 导 致防空地下室达不到应有的防护要求且无法整改。 你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16 日向 我办书面作出《关于西场电子城项目人防工程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说明》,申 请该项目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考虑到该项目纳入了市“烂尾楼”项目, 又存在 结构安全
处理决定问题, 我办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并于 2012 年 7 月 20 日向 你公司发出《关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穗民防易〔2012〕6 号),该项目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366.75 万元。 之后,我办多次催促你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目 前该综合楼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缴纳易地建设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广东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 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经研究,依法决定如下: 责令你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前凭 《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到广州 市指定银行网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66.75 万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 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并根据情况采取 处罚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 民政府或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2、 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执法依据 2.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