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 总  则
第一章 目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构建和谐健康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规范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结合某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某某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可以依照企业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公司全体员工。某某公司包括:
。..。。。。。。.。。。..。.。。.。。。。。.
第五条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二)实事求是,依规处理;
(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 处理种类、程序 
第六条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种类:
通报批评、绩效考核扣分、待岗、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各部门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将违规违纪事实、证据材料及处理建议一并提报企管部,企管部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听证情况由企管部报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处理运用规则
第十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合并处理。同一错误行为,违犯本办法两个以上条款的,按较重的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对组织、领导或者在共同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规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在受纪律处分期内,又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阻挠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拒绝交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拒绝中止正在实施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同一错误行为违反两次以上的;
(七)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违规违纪的员工能够配合调查工作,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调查期间交待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二)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节.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造成不良后果、需要追究责任的,比照类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被劳动教养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规违纪处理决定做出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员工所在单位及本人宣布,并将处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职(级)以上纪律处分的员工,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按规定予以纠正.
不按规定落实处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规违纪行为责任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十九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规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企业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二十条 违规违纪情节主要是指违规违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环境和侵害对象;违规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违规违纪人员责任大小、认识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规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本办法把违规违纪情节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个层次。
第二十一条 根据违规情节或所造成的后果、影响、损失对员工违规分类如下:
(-)基本行为违规:违反公司基本行为准则的个人行为.
(二)工作质量:工作不努力、不认真,工作计划制定、验收不符合要求,或上报材料出现的错误等非方向不明确导致的工作质量问题。
(三)工作失误:非业务技能差异或无意识行为导致的错误.
(四)工作不称职或不胜任:职责履行能力不足或责任心缺失,影响工作或运行的.
(五)工作失职:未按职责、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或未开展,职权范围内查出问题不作处理的.
(六)工作渎职:私改规定、滥用职权或职权范围内发现问题任其发展不作处理的。
(七)原则性问题:欺下瞒上、以职谋私、打击报复、泄露公司秘密、故意破坏等恶意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是指某某集团和各级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级的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括本级、本数;“以下”不包括本级、本数.
第二篇 分  则
第四章  违反经营管理秩序行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企业议事规则或决策程序,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
级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无视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薪、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借机谋私的,从重处理;损失重大、影响恶劣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在选人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20-50分,并可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岗位或提供岗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