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目(de)、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构建和谐健康(de)企业文化,提高员工遵纪守法(de)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规范对违规违纪员工(de)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所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de)员工,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de)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可以依照企业规章以及本办法(de)规定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de)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我所及所属子(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de)员工.
第五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二)实事求是,依规处理;
(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处理种类、程序和权限
第六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种类:
(一)组织处理措施:训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免职.
(二)纪律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开除.
对违规违纪(de)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可同时进行.
在给予上述处理(de)同时,对员工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de),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员工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de),一年内不得提职(级);
受降职(级)、撤职处分(de),两年内不得提职(级);
被开除(de)员工,我所及所属各单位不准聘用;
员工在纪律处分期内取消评先授奖资格.
处理决定第八条处理权限和程序:
对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de)处理,由纪检监察室商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de)处理,对应给予降职(级)、撤职、开除(de),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纪检监察室研究,并经本所办公会议审批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员工对处理不服(de),可以在宣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诉,但在未作出改变处理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处理决定执行.涉及劳动争议(de),原则上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de),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违规违纪处理运用规则
第十条有本办法规定(de)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理(de)违规违纪行为,合并处理.同一错误行为,违犯本办法两个以上条款(de),按较重(de)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de)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理(de)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de)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
规定(de)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de)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对组织、领导或者在共同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de),从重或加重处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规违纪中所起(de)作用和应承担(de)责任,分别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节之一(de),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在受纪律处分期内,又发生违规违纪行为(de);
(二)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de);
(三)阻挠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de);
(四)拒绝交出违规违纪所得(de);
(五)拒绝中止正在实施(de)违规违纪行为(de);
(六)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理(de)情节.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节之一(de),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违规违纪(de)员工能够配合调查工作,主动交待自己(de)问题,或者在调查期间交待组织未掌握(de)问题;
(二)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处理(de)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de);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de);
(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de);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de)情节.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造成不良后果、需要追究责任(de),比照类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违规违纪处理决定做出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员工本人宣布,并将处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职(级)以上纪律处分(de)员工,有关部门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de)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de)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de)职务、职称、
学历、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按规定予以纠正.
不按规定落实处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de),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者(de)责任.
第十八条违规违纪行为责任(de)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de)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de)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de)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de)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de)领导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de)工作或者参与决定(de)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de)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de)领导人员.
第十九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规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企业财产损毁(de)实际价值.
第二十条违规违纪情节主要是指违规违纪(de)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环境和侵害对象;违规违纪造
成(de)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违规违纪人员责任大小、认识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规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本办法把违规违纪情节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个层次.
第二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我所及所属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管理岗位任职(de)人员.
第二篇分则
第四章违反经营管理秩序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企业议事规则或决策程序,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无视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给企业造成损失(de),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
至开除;借机谋私(de),从重处理;损失重大、影响恶劣(de),给予开除.
第二十四条在选人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de);
(二)向应知情者以外人员透露领导班子或人力资源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de);
(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de);
(四)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de);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de);
(六)工作失职,造成选人用人失察或失误(de);
(七)其他违反人事纪律(de)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资产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de);
(二)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企业资产流失(de);
(三)违反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保护(de)有关规定,擅自泄露和转让专利、科研成果、技术工艺、工艺图纸等,或擅自许可、转让企业注册商标等,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流失(de);
(四)其他违反企业股权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和撤销公司、资产评估、产权登记
、产权转让等)规定(de)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一)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