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功底之决定
一、概念释义
决定是行政机关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具有规定性、强制性和领导、指导性的公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决定时,其内容应为本机关中相对重要的事宜。一般来说,只有事关全局、政策性强、任务艰巨、执行时间较长的重要工作,才适合使用“决定”行文。
二、决定特点
1、制约性。决定是下行文,一般由领导机关制发,要求下级机关贯彻执行。决定的制约性主要表现在领导性、指挥性和强制性上。比较起来,决定的制约性没有命令那么强硬,但比其他公文要强。因为决定比较集中地体现了上级领导机关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的指挥意志、处置意图和倾向,要求下级机关无条件执行。另外,决定有时是法规的延伸和补充,具有强制性和行政约束力。
2、稳定性。决定的稳定性主要表现在内容上。某个问题一旦经党政领导机关做出决定,就要求相当长时期内贯彻执行。例如,1984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
三、决定种类
1、指挥性决定。也叫部署性决定,多为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做出部署的决定。这类决定政策性强,要求坚决贯彻执行。
2、法规性决定。指为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和国家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要求而制定的类似法规的重要决定。
3、知照性决定。主要指把决定的事项简要地传达给有关地区、单位和人员,多数没有执行要求,少数兼有事项安排。
4、表彰与处理性决定。指对人或事进行表彰或处理的决定。
5、更变或撤销性决定。指对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或有关事项做变更或撤销处理的决定。
四、写作方法
(一)写法
决定的写法注重对原由和事项写作的详略处理。决定主要有三种写法:
1、略写原由,详写事项。这是决定的一般写法。
2、详写原由,简写事项。这种写法要求把情况写清楚,尽可能详细,因为它是决定事项的依据、前提。
3、不写原由,只写事项。有些原由是法定的或众所周知的,可略。原由省略与否,以是否影响决定事项的权威和效用为依据。
(二)写作结构
决定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标题有两种写法:
(1)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如“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2)事由+文种,如“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有的标题下面标明“××××年×月×日×××会议通过”字样,并用括号括住。
2.正文。正文内容包括:做出决定的根据和原由;决定的事项、处理的问题或部署的重大行动;执行决定的要求和提出号召。
指挥性决定正文的写作,一般来说,都要讲明道理,布置任务,指出原则,拟出规定,交代办法,提出要求。其决定事项往往采取分条列项式写法,把复杂的事情、众多的问题写得条理分明,眉目清楚,使下级机关易于把握,便于执行。
法规性决定的正文,开头一般写行文目的,其后以条款式逐条写出类似法规的决定内容。
知照性决定的正文,多数一段到底,不分条目,没有明显的两段式特征。
表彰与处理性决定的正文,实际上可分成两种:表彰决定的正文,主要写被表彰者的身份、事迹,对被表彰者的评价,表彰的决定事项,希望与号召等;处理决定针对人和事,先要把错误的事实说明,并分析其性质、根源、责任及后果,而后要交代被处理人对所犯错误有无认识和悔改表现,再写处理决定,最后还要指出教训、提出希望,起到警戒作用。
更变或撤销性决定的正文,一般只要写明更变或撤销有关事项的原因、依据和决定事项即可。
3、落款。如果标题已有发文机关名称,落款处则一般不再写发文机关名称。
决定的日期是写公布此项决定的年、月、日,其位置通常写在标题下的小括号内。如果是会议通过的决定,需要在标题下的小括号内写明这一决定是在什么时间、什么会议通过的。其形式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有的决定,通过的日期与发布的日期不一致,在小括号内还要写上何时发布。有的为了给执行决定留一段准备时间,同时还写上决定的生效日期。其形式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也有的决定把施行日期作为决定事项的一项内容,写在最后的条文里。如上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共37条,第37条写的就是施行日期,即:“本法自1985年10月1
日起施行。”有的决定生效日期与公布日期一致,便通常在末尾写上一句“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的决定在落款处发文机关名称下面写成文时间。
(三)写作的注意事项
第一,文种使用要正确。决定的内容要和“决定”文种相符,避免把“决定”与“命令”等公文文种相混淆,写作之前要用心体会,正确区分。
第二,原因要简短明确。决定是制约性非常强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无条件执行。因此,行文时,对于做出决定的原因应写得简短明确,不可长篇大论,以示决定的强制性。
第三,事项要具体可行。决定既然要求下级机关无条件执行,那么决定的事项就应该写得具体明确,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以利于下级机关遵照执行。
五、参考范例:
范本一:指挥性决定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
(一九八○年十一月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为改革我国在对外活动中有关赠礼、受礼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我国各级政府、军事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成员,在同外国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除确有必要,并经授权机关批准者外,一律不向对方赠送礼品,也不接受对方的礼品。
二、在对外交往中,严禁公开示意或暗示对方赠与礼品,或以托对方代购物品为名变相。违者从严处分。
三、在对外交往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品,一律交公,不得自行处理。
四、国际上交换科研资料、技术资料、图书期刊,相互提供贸易样品,在特定的国际友好活动(体育比赛、艺术演出、经济文化展览、人民团体友好往来、友好城市交往等)中,交换非消费性质的纪念品,有关国家赠与我援外人员的奖品,个人亲友之间的馈赠,不属于本决定范围。
处理决定范本二:法规性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犯罪,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四、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五、犯本决定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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