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
湘纪发[200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含批复,下同)及时、准确地执行,根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决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性的高度,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追究的主要内容,切实负起对该项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处分决定,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具有处分权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处理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受处分人员,是指违反党纪、政纪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地执行。
第二章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受处分人,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党内撤职或者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应当自送
第十六条受到行政降级处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年度考核;从受处分之目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工资,若本人级别工资为最低等级的,可按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处理;其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任职资格按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二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并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从受处分之日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二档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级别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任职资格按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从受处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视其所犯错误情况,由所在单位报具有相应资格确认权限的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受处分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凡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不得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须调整工作岗位或给予降职处理并离岗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机关予以解除:
l、警告处分满半年;
2、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
处理决定3、撤职处分满两年。
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由该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将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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